芯能科技独立董事
对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议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浙江芯
能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独
立、客观、公正的判断立场,在认真审阅相关材料后,现就公司第三
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关于本次会议审议的《浙江芯能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以募
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的议案》,我们认为:公司本
次募集资金置换真实地反映了公司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情
况,不影响募投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
害股东利益的情况,募集资金置换时间距离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未超过
6 个月,符合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审议程序合法合规。公司聘请了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
情况进行了专项鉴证,并出具了鉴证报告,符合中国证监会以及上海
证券交易所关于募集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
综上,我们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前期已预先投入募投项目
的自筹资金,置换资金总额为 37,411.71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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