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芯能科技:浙江芯能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2022年5月修订)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5-17

浙江芯能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浙江芯能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促使监事和监事会有效地履行监督职责,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以及《浙江芯能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制订本议事规则。第二条 监事会依法检查公司财务,监督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职的合法合规性,行使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维护上市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 监事会设监事会办公室,处理监事会日常事务。

监事会主席为监事会办公室主要负责人。监事会主席可以指定公司证券事务代表或者其他人员协助其处理监事会日常事务。

第二章 监事会组织机构

第四条 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设监事会主席一名,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中非职工代表2人,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职工代表1人,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

第五条 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二)组织制定监事会工作计划和监事会决议的实施;

(三)签署有关监事会的文件;

(四)代表监事会向股东大会报告监事会的工作;

(五)监督和检查监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六)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以及监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六条 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履行职务。

第三章 监事会会议的召集和召开

第七条 监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监事会每六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由监事会主席负责召集,于会议召开十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监事。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第八条 在发出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的通知之前,监事会主席应当向全体监事征集会议提案。在征集提案和征求意见时,监事会主席应当说明监事会重在对公司规范运作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行为的监督而非公司经营管理的决策。

第九条 监事提议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向监事会主席提交经提议监事签字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提议监事的姓名;

(二)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五)提议监事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监事会主席收到监事的书面提议后十日内,应当发出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通知。

第十条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

第十一条 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监事会办公室应当分别提前十日和两日发出书面会议通知,会议通知的方式可以专人送出、传真、邮件、电子邮件、电子通讯送达、电话或其他口头方式进行。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前款所述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十二条 书面会议通知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事由及议题;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十三条 监事会定期会议的书面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的时间、地点等事项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应当在原定会议召开日之前二日发出书面变更通知,说明情况和新提案的有关内容及相关材料。不足二日的, 会议日期应当相应顺延或者取得全体与会监事的认可后按原定日期召开。

监事会临时会议的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的时间、地点等事项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应当事先取得全体与会监事的认可并做好相应记录。

第十四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监事出席方可举行。相关监事拒不出席或者怠于出席会议导致无法满足会议召开的最低人数要求的,其他监事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监事会可以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内部及外部审计人员等列席监事会会议,回答所关注的问题。

第十五条 监事会会议,应由监事本人出席。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监事的权利。监事未出席监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十六条 监事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必要时,在保障监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经召集人(主持人)、提议人同意,也可以通过通讯方式召开。监事会会议也可以采取现场与其他方式同时进行的方式召开并做出决议,并由参会监事签字。

第四章 监事会会议审议及表决第十七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逐一提请与会监事对各项提案发表明确的意见。第十八条 监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以书面记名方式进行表决,也可以举手表决。

第十九条 监事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监事应当从上述意向中选择其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该监事重新选择,拒不选择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第二十条 与会监事表决完成后,表决票交由计票人和监票人进行计票、监票。采用现场形式召开会议的,会议主持人应当当场宣布统计结果;采用非现场形式或者现场与其他方式同时进行的,会议主持人应在规定的表决时限结束后下一工作日之前,通知监事表决结果。决议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监事在会议主持人宣布表决结果后或者规定的表决时限结束后进行表决的,其表决情况不予统计,视为弃权。

第五章 监事会决议和会议记录

第二十一条 监事会审议通过会议提案并形成相关决议,必须有超过公司全体监事人数之半数的董事对该提案投赞成票。

第二十二条 监事会会议采用现场形式的,应根据统计的表决结果形成会议决议。若无特殊情况,会议决议应由与会监事在会议结束之前当场签署。会议记录中应当记载监事未在会议决议上签字的情况。

监事会会议采用非现场形式或者现场与其他方式同时进行的,监事会主席负责组织监事会办公室在规定的表决时限结束后及时将会议记录整理完毕并形成会议决议。公司进行信息披露对会议决议和会议记录相关签名文件报备有时限要求的,相关监事应予以配合,及时将会议材料相关签字页的纸质原件电子版反馈至监事会办公室备案,纸质原件后续及时送达公司形成会议档案保存。

第二十三条 工作人员应当对现场会议做好记录。会议记录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届次和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二)会议通知的发出情况;

(三)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

(四)会议出席情况;

(五)关于会议程序和召开情况的说明;

(六)会议审议的提案、每位监事对有关事项的发言要点和主要意见、对提案的表决意向;

(七)每项提案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说明具体的同意、反对、弃权票数);

(八)与会监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对于采用非现场形式或者现场与其他方式同时进行的监事会会议,监事会办公室应当参照上述规定,整理会议记录。

第二十四条 若监事对会议记录和决议有任何意见或异议,可不予签字,但应将其书面意见在三日内送交监事会主席。必要时,监事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也可以发表公开声明。

若确属会议记录和决议错误或遗漏的,记录人员应作出修改,监事应在修改后的会议记录和决议上签名。

监事不按前款规定进行签字确认,不对其不同意见做出书面说明或者向监管部门报告、发表公开声明的,视作完全同意会议记录、会议纪要和决议记录的内容。

第二十五条 监事会决议公告事宜,由董事会秘书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办理。在决议公告披露之前,与会监事和会议列席人员、记录和服务人员等负有对决议内容保密的义务。

第二十六条 监事应当督促有关人员落实监事会决议。监事会主席应当在以后的监事会会议上通报已经形成的决议的执行情况。

第二十七条 监事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和会议材料、会议签到簿、会

议录音资料、表决票、经与会监事签字确认的会议记录、会议纪要、决议记录、决议公告等,由监事会办公室保管。

监事会会议档案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规则作为《公司章程》的附件,由监事会拟订,股东大会批准。第二十九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或与日后颁布的国家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有冲突的,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为准。第三十条 除非有特别说明,本议事规则所使用的术语与《公司章程》中该等术语的含义相同。

第三十一条 本规则修改时,由监事会提出修正案,提请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第三十二条 本规则由监事会负责解释,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浙江芯能光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监 事 会二○二二年五月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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