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银金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以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规范的规定和要求,作为恒银金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经对拟聘任的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信永中和事务所”)的履职资格、执业素质、业务能力等方面进行了全面了解与审核,对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的《关于聘任公司2019年度财务审计机构的议案》和《关于聘任公司2019年度内控审计机构的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拟聘任的信永中和事务所具备证券、期货相关业务审计从业资格,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和能力,能够满足公司财务审计及内控审计工作的要求,不会构成损害公司和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2、根据公司经营发展和审计工作的需要,经审慎判断,我们同意聘任信永中和事务所为公司2019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和内控审计机构。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恒银金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的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字:
邬丁毛群
孙卫军
2019年10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