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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银金融: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恒银金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05-11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恒银金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

保荐机构编号:Z20374000申报时间:2017年9月
情况内容
发行人名称恒银金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人英文名称Cashway Fintech Co.,Ltd.
证券代码603106
注册资本400,400,000.00元
注册地址天津自贸试验区(空港经济区)西八道30号
办公地址天津自贸试验区(空港经济区)西八道30号
法定代表人江浩然
控股股东恒融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实际控制人江浩然
邮政编码300308
电话86-22-24828888,86-22-24828086
公司网址www.cashwaytech.com
电子邮箱cashway@cashwaytech.com
经营范围金融机具设备、自动柜员机的研发、生产、销售及租赁;金融机具设备、自动柜员机及其网络的运营和维护;金融自助设备监控外包服务;公共安全技术防范工程设计、施工、维修;电子计算机系统集成、技术咨询及服务;识别技术服务;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音视频设备、智能机电产品、电子产品及液晶显示器的设计、开发、制造、销售与技术咨询服务;智能机器人的研发、生产、销售及技术咨询服务;货物进出口;代理进出口;技术进出口;自有房屋租赁;为银行提供现金管理的外包服务、为自助银行提供运营外包服务(不含现金押运、金融服务、及其它专项许可部门许可项目)经国家密码管理机构批准的商用密码产品的开发、生产;销售经国家密码管理局审批并

通过指定检测机构产品质量检测的商用密码产品(以商用密码产品销售许可证为准,国家有专项专营规定的,按规定执行)(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情况概述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称“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7]1563号文核准,恒银金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银金融”或“公司”)向社会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7,000万股并于2017年9月20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元,发行价格为人民币10.75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75,250.0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共计人民币5,136.13万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70,113.87万元。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新股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于2017年9月14日出具了天健验字第〔2017〕7-78号《验资报告》。公司聘请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或“保荐机构”)担任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规定,中信证券于公司上市后开始履行保荐持续督导职责,持续督导期限至2019年12月31日止。

三、保荐工作概述

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恒银金融所做的主要保荐工作如下:

1、督导公司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有效执行并完善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公司资源的制度;有效执行并完善防止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损害公司利益的内控制度;

2、督导公司有效执行并完善保障关联交易公允性和合规性的制度,督导公司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对关联交易进行操作和管理,执行有关关联交易的内部审批程序、信息披露制度以及关联交易定价机制,并对公司的关联交易发表独立意见;

3、持续关注公司募集资金的专户存储、投资项目的实施等承诺事项,对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先期投入的自有资金、募集资金用途变更、

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等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4、持续关注公司经营环境、业务状况及财务状况,包括行业发展前景、国家产业政策的变化、主营业务及经营模式的变化、核心技术的先进性及成熟性、资本结构的合理性及经营业绩的稳定性等;

5、定期对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并出具现场检查报告,以书面方式告知公司现场检查结果及提请公司注意的事项,并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建议;

6、密切关注并督导公司及其股东履行相关承诺;

7、列席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认真审阅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及相关文件;

8、持续关注发行人为他人提供担保等事项;

9、定期向监管机构报告持续督导工作的相关报告。

四、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2018年9月6日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发行监管部函[2018]1012号《关于对恒银金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举报信有关问题进行核查的函》。中信证券作为保荐机构会同发行人会计师查阅了发行人与主要客户签订的销售合同,了解发行人销售与收款循环的主要流程及产生的相关凭证,对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访谈;由保荐机构和会计师向发行人主要客户发起并执行独立函证程序,并对回函相关信息和数据进行核对确认;保荐机构会同发行人会计师及律师对农业银行云南省分行相关负责人进行访谈并确认相关询证函数据。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恒银金融云南员工不存在私刻银行电子银行部公章用于询证函盖章回函的情况,并出具了《中信证券关于恒银金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举报信的专项核查报告》。

五、2019年度持续督导工作情况

序号工作内容督导情况
1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持续督导工作制度,并针对具体的持续督导工作制定相应的工作计划中信证券已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持续督导工作制度,已根据公司的具体情况制定了相应的工作计划

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在持续督导工作开始前,与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签署持续督导协议,明确双方在持续督导期间的权利义务,并报上交所备案

中信证券已与恒银金融签订持续督导协议,该协议已明确了双方在持续督导期间的权利和义务,并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3通过日常沟通、定期回访、现场检查、尽职调查等方式开展持续督导工作2019年持续督导期间,中信证券通过日常沟通、定期或不定期回访、现场检查、文件查阅等方式对恒银金融开展了持续督导工作
4持续督导期间,按照有关规定对上市公司违法违规事项公开发表声明的,应于披露前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后在指定媒体上公告2019年持续督导期间,恒银金融未发生须按有关规定公开发表声明的违法违规事项
5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出现违法违规、违背承诺等事项的,应自发现或应当发现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出现违法违规、违背承诺等事项的具体情况,保荐人采取的督导措施等2019年持续督导期间,恒银金融或相关当事人未出现违法违规、违背承诺等事项
6督导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业务规则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并切实履行其所做出的各项承诺2019年持续督导期间,恒银金融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业务规则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并切实履行了其所做出的各项承诺
7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公 司治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规范等恒银金融已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了相关公司治理制度。
8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内 控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财务管理制度、会计核算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以及募集资金使用、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对外投资、衍生品交易、对子公司的控制等重大经营决策的程序与规则等恒银金融已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相关内控制度
9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信 息披露制度,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其他相关文件,并有充分理由确信上市公司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中信证券督促公司严格执行信息披露制度,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其他相关文件,信息披露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10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进行事前审阅,对存在问题的信息披露文件应及时督促上市公司予以更正或补充,上市公司不予更正或补充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按要求进行审阅,不存在应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11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未进行事 前审阅的,应在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后五个交易日内,完成对有关文件的审阅工作,对存在问题的信息披露文件应及时督促上市公司更正或补充,上市公司不予更正或补充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按要求进行审阅,不存在应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12关注上市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或者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出具监管关注函的情况,并督促其完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措施予以纠正2019年持续督导期间,恒银金融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未发生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或者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出具监管关注函等情况
13持续关注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履行承诺的情况,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未履行承诺事项的,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2019年持续督导期间,恒银金融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未履行承诺事项的情况
14关注公共传媒关于上市公司的报道,及时针对市场传闻进行核查。经核查后发现上市公司存在应披露未披露的重大事项或与已披露的信息与事实不符的,应及时督促上市公司如实披露或予以澄清;上市公司不予披露或澄清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2019年持续督导期间,恒银金融不存在重大市场传闻
15发现以下情形之一的,保荐人应督促上市公司做出说明并限期改正,同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一)上市公司涉嫌违反《上市规则》等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二)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签名人员出具的专业意见可能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等违法违规情形或其他不当情形;(三)上市公司出现《保荐办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规定的情形;(四)上市公司不配合保荐人持续督导工作;(五)上海证券交易所或保荐2019年持续督导期间,恒银金融未发生该等情形
人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情形
16制定对上市公司的现场检查工作计划,明确现场检查工作要求,确保现场检查工作质量中信证券已制定对恒银金融的现场检查工作计划,并明确现场检查工作要求,确保现场检查工作质量
17上市公司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应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十五日内或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期限内,对上市公司进行专项现场检查:(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上市公司资金;(二)违规为他人提供担保;(三)违规使用募集资金;(四)违规进行证券投资、套期保值业务等;(五)关联交易显失公允或未履行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六)业绩出现亏损或营业利润比上年同期下降50%以上;(七)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情形2019年持续督导期间,恒银金融未发生该等情形
18持续关注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的专户存 储、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投资项目的实施等承诺事项中信证券已持续关注恒银金融募集资金的专户存储、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投资项目的实施等承诺事项,并出具关于恒银金融2019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核查意见

息披露文件进行了事前审阅及事后审阅,对信息披露文件的内容及格式、履行的相关程序进行了核查,公司已按照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依法公开对外发布各类公告,确保各项重大信息披露及时、准确、真实、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九、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本保荐机构与募集资金存放银行及时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在使用募集资金时严格遵照三方监管协议进

行;恒银金融募集资金按照监管部门批复和公开披露的相关文件所承诺用途进行使用,不存在未履行审议程序擅自变更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不存在重大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

十、尚未完结的保荐事项

截至2019年12月31日,恒银金融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尚未使用完毕,保荐机构将继续履行与募集资金使用相关的持续督导责任。

十一、中国证监会及交易所要求的其他申报事项

不存在中国证监会及交易所要求的其他申报事项。

(以下无正文)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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