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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尼机电:关于对南京康尼机电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予以纪律处分的决定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12-31

上海证券交易所

纪律处分决定书

〔2020〕134号───────────────

关于对南京康尼机电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予以纪律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廖良茂,时任南京康尼机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兼副总裁暨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

曾祥洋,时任南京康尼机电股份有限公司总裁助理暨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

田小琴,南京康尼机电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

胡继红,南京康尼机电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

方;

孔庆涛,南京康尼机电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

吴讯英,南京康尼机电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

苏丽萍,南京康尼机电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

罗国莲,南京康尼机电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

东莞市众旺昕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南京康尼机电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

赣州森昕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南京康尼机电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

一、相关主体违规情况

经查明,南京康尼机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在信息披露、承诺履行方面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未如实提供信息导致公司重组文件信息披露不真实、不准确

自2016年12月27日起,公司停牌筹划重大事项。2017年3月24日,公司首次披露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向廖良茂等人收购广东龙昕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昕科技)100%股权的草案,

并于2017年5月10日、5月17日、9月16日分别披露上述草案修订稿,于12月1日披露《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上述披露文件以下统称重组文件)。根据公司2018年7月24日-2019年8月14日间披露的公告,龙昕科技在2015年3月4日-2017年11月28日期间,分别为廖良茂等自然人或法人的8笔借款提供担保,合计金额46,787.11万元,占公司2016年经审计净资产的35.39%。上述担保包含存单质押30,087.11万元,系龙昕科技于2017年9月20日-10月20日期间将3份定期存款存单质押给厦门国际银行,为深圳市鑫联科贸易有限公司的授信贷款提供担保。而在前述重组文件中多次披露龙昕科技2015年至2017年财务信息时,交易对方均保证财务信息的准确性,并载明截至报告书签署日龙昕科技及其下属子公司不存在对外进行担保的情况,也未对外质押龙昕科技资产。

根据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告知书》(处罚字〔2020〕29号),龙昕科技在廖良茂控制管理期间涉嫌长期发生财务造假行为,曾祥洋作为龙昕科技时任财务负责人涉嫌具体安排实施财务造假事项。龙昕科技涉嫌在2015年至2017年通过虚开增值税发票或未开票即确认收入的方式,合计虚增营业收入54,674.53万元,虚增利润19,772.25万元。其中,2015年虚增收入14,412.5万元,虚增利润5,568.91万元;2016年虚增收入30,647.53万元,虚增利润11,887.8万元;2017年1-6月虚增收入9614.5万元,虚增利润2,315.54万元。

(二)相关担保事项未按规定履行审议程序和配合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是对外担保未按规定履行决策程序和披露义务。2018年1月23日-5月7日,公司时任董事兼副总裁廖良茂利用其担任公司全资子公司龙昕科技董事长兼总经理职务的便利,在未履行相关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的情况下,安排龙昕科技为其和田小琴等关联方、舒魁等非关联方的10笔借款提供担保。公司于2019年8月14日披露的监管问询函回复公告显示,上述10笔借款诉请金额合计为47,283.22万元,占公司2017年经审计净资产的

12.15%。上述关联担保、非关联方担保已达到股东大会审议的标准,但公司未就上述担保及时披露,也未履行股东大会决策程序。廖良茂、田小琴作为主要借款人,且廖良茂同时作为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操纵龙昕科技为其本人及配偶的借款违规提供担保,对上述违规负有主要责任。

二是未配合公司及时披露担保债务逾期事项。自2018年1月29日起,公司全资子公司龙昕科技担保的上述债务陆续到期,截至2018年11月16日已全部到期。根据公司自查,已知担保涉及相关债务合计金额为94,070.33万元,占公司2017年末净资产的24.17%。龙昕科技作为共同被告被提起诉讼,可能承担担保责任。根据相关规定,被担保方未能在借款到期后15个交易日内履行还款义务,或者被担保人出现破产、清算或其他严重影响其还款能力的情形,上市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作为主要债务人,廖良茂、田小琴在借款到期且无力归还的情况下,未配合公

司及时披露上述担保逾期事项。

三是未配合公司及时披露诉讼事项。龙昕科技因上述担保事项及与廖良茂等人作为共同借款人等借款纠纷,被债权人提起诉讼,请求龙昕科技承担责任。其中,2018年6月29日-12月7日,龙昕科技已累计收到应诉通知书16份,涉诉金额超过52,804.84万元,占公司2017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13.57%,已达到信息披露标准,但公司均未按规定对外披露。作为涉诉主体,廖良茂与田小琴在被起诉后未配合披露诉讼事项。

(三)违规占用公司全资子公司大额资金

经监管问询,公司于2019年8月14日披露回复公告称,廖良茂及其关联方在2017年至2018年间违规占用公司全资子公司龙昕科技资金合计2.90亿元。其中,2017年,廖良茂及其关联方通过虚构预付供应商款项的方式,占用龙昕科技采购资金1.27亿元,占公司2016年经审计净资产的9.6%;2018年1-4月,通过直接转账的方式,占用龙昕科技资金1.63亿元,占公司2016年经审计净资产的12.33%;至2018年期末,资金占用余额为1.16亿元,占2017年经审计净资产2.98%。2019年10月24日,公司将龙昕科技100%股权对外出售。截至龙昕科技被出售前,廖良茂及其关联方仍未归还上述占用资金1.16亿元。

(四)未按承诺履行业绩补偿义务

公司与廖良茂、曾祥洋、田小琴、胡继红、孔庆涛、吴讯英、苏丽萍、罗国莲、东莞市众旺昕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赣州森昕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等龙昕科技原股东(以

下简称交易对方)于2017年3月22日、9月15日分别签订《盈利预测补偿协议》《盈利预测补偿协议之补充协议》(以下统称补偿协议),承诺龙昕科技2017年、2018年、2019年合并报表口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净利润分别为23,800万元、30,800万元和38,766万元。若龙昕科技于盈利补偿期间内某个会计年度实现的净利润数低于业绩补偿承诺方承诺的同期净利润数的95%,交易对方就应当以约定的补偿数额计算公式,在合格审计机构出具专项审核意见后30个工作日内启动补偿程序。

2020年4月3日,公司披露的2019年年度报告显示,龙昕科技2017年度、2018年度和2019年1-10月(公司于2019年10月出售龙昕科技100%股权)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净利润分别为24,138.70万元、-109,072.49万元和-13,914.72万元,较承诺业绩相差192,430.58万元,业绩承诺完成率为-106%,未完成承诺业绩。根据补偿协议,交易对方作为业绩承诺方,需要向公司补偿22.59亿元(股份补偿13.30亿元,现金补偿9.29亿元)。但截至目前,交易对方均未按照补偿协议约定的期限履行业绩补偿义务,违背对公司及市场作出的公开承诺,严重损害上市公司利益。公司已就前述业绩补偿事项向法院提起诉讼。

另经查明,龙昕科技几乎所有银行账户被冻结,资金链断裂,供应商几乎停止供货,生产经营受到严重影响。公司最终以4亿元对外出售龙昕科技100%股权,相较前期收购时34亿元的交易价格,公司因此项交易蒙受30亿元的巨额损失。

二、责任认定和处分决定

(一)责任认定

公司交易对方暨时任董事兼副总裁廖良茂在公司收购龙昕科技前后相继担任龙昕科技董事长、法人代表、总经理等职务,并实际控制龙昕科技。在其控制龙昕科技期间,长期组织实施相关违规行为,并利用职务便利谋求个人利益,操纵龙昕科技违规对外提供担保且未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占用龙昕科技大额资金未予归还。上述违规事项导致公司发生30亿元的巨额损失。曾祥洋在公司收购龙昕科技前,担任龙昕科技财务总监,在收购后担任公司总裁助理,具体安排实施龙昕科技相关违规行为,未能确保龙昕科技财务管控制度的有效运行,导致龙昕科技违规担保与资金占用事项的发生。田小琴利用龙昕科技违规为其借款提供担保,且未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上述3人同时作为交易对手方,未如实告知公司重组标的龙昕科技存在的对外担保信息,未履行重组业绩补偿承诺。廖良茂、曾祥洋、田小琴需对上述违规承担主要责任,其行为严重违反了《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第一条,《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1.4条、第2.1条、第2.2条、第2.3条、第2.23条、第11.12.1条等有关规定;廖良茂、曾祥洋还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3.1.4条、第3.1.5条以及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做出的承诺,情节严重。

交易对方胡继红、孔庆涛、吴讯英、苏丽萍、罗国莲、东莞市众旺昕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赣州森昕股权投资合

伙企业(有限合伙)未如实告知公司重组标的龙昕科技对外担保信息,导致公司重组文件存在虚假记载,也未履行重组业绩补偿承诺,对相关违规也负有责任。其行为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1.4条、第2.1条、第2.23条、第11.12.1条等有关规定。

(二)当事人异议理由及申辩意见

交易对方胡继红、孔庆涛、吴讯英、苏丽萍、罗国莲等人在异议回复中提出如下申辩理由:

一是违规行为系以廖良茂为首的经营管理层实施,胡继红等人作为普通财务投资人,不参与公司经营决策,对于违规行为并不知情。同时,违规事实尚处于公安机关立案侦查阶段,未经司法机关认定、事实不清,不应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作为认定违规的依据。

二是违规担保事项系廖良茂绕过公司章程约束直接对外实施,未按规定履行董事会和股东会审议程序。胡继红等人无从得知上述违规担保事项,亦无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自身也是廖良茂违规的受害者。

三是胡继红等人根据公司提供的财务报告作出审议表决,并已将所知信息如实提供,并根据专业中介机构报告和意见签署相关文件。专业机构和中国证监会均未能发现龙昕科技存在财务造假的违法行为,要求其发现上述行为属于强人所难。同时,其并非此次交易的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应承担责任。

四是基于对公司和中介机构的信任才签订业绩补偿文件,公司并未向其提供相关材料,签订过程中存在严重的信息不对称,

并非其真实意思表示。业绩承诺未充分考虑小股东的特殊性,变相放大小股东的责任和风险。

五是龙昕科技未完成业绩承诺的主要原因,系廖良茂被捕后公司强行接管龙昕科技并全面干涉生产经营,但未提供任何应有的经营支持,放任龙昕科技丧失持续经营能力,造成龙昕科技未完成业绩承诺,对此并不应当承担责任。双方已就此提起诉讼,法院尚未作出判决,不应认定其负有补偿义务。

(三)纪律处分决定

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认为,上述异议理由不能成立。

一是纪律处分所认定公司重组文件披露不真实、不准确,交易对方未履行业绩补偿义务等违规事实,是以公司公开披露信息为主要依据,并有公安机关、中国证监会初步查明事实作为佐证。2020年11月12日,廖良茂已因相关违法行为被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合同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等刑罚,相关违规事实清楚、明确。本所根据已查明的事实,基于自律监管职责对相关信息披露违规行为予以处理,与相关司法、行政程序并行不悖,相关异议理由不能成立。

二是廖良茂作为违规事项的组织和实施人员,需要对上述违规承担主要责任。胡继红等相关责任人在重大资产重组过程中,作为交易对方,属于法定的信息披露义务人,但未能确保如实提供重组标的龙昕科技对外担保和资产质押情况,直接导致公司重组文件披露不真实、不准确,情节严重,应当承担相应责任。市

场中介机构提供的意见是交易决策的参考,并不能代替交易对方应该履行的法定义务。相关责任人提出对违规行为不知情、依赖中介机构意见及中国证监会核查、不是信息披露义务人等异议理由均不能成立。

三是相关责任人并未提供证据证明业绩承诺协议并非其真实意思表示;重大资产重组公告披露以来,相关责任人也从未就业绩承诺事项提出过异议。在重组过程中,相关责任人已公开向市场作出业绩补偿的承诺,应当根据补偿协议及相关承诺履行业绩补偿义务。相关责任人所称补偿协议不是真实意思表示、不对业绩不达标负责、法院尚未判决等异议理由不能成立。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7.2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2号——纪律处分实施标准》的有关规定,本所作出如下纪律处分决定:对交易对方暨公司时任董事兼副总裁廖良茂、交易对方暨公司总裁助理曾祥洋、交易对方田小琴予以公开谴责,并公开认定廖良茂10年内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曾祥洋5年内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交易对方胡继红、孔庆涛、吴讯英、苏丽萍、罗国莲、东莞市众旺昕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赣州森昕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予以通报批评。

对于上述纪律处分,本所将通报中国证监会和江苏省人民政府,并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公开谴责、公开认定的当事人如

对纪律处分决定不服,可于15个交易日内向本所申请复核,复核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上市公司资产重组交易对方应引以为戒,在从事证券交易等活动时,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本所业务规则,及时履行公开承诺,保障上市公司权益,自觉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履行忠实勤勉义务,促使公司规范运作,并保证公司及时、公平、真实、准确和完整地披露所有重大信息。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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