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取中,请稍候

00-00 00:00:00
--.--
0.00 (0.000%)
昨收盘:0.000今开盘:0.000最高价:0.000最低价:0.000
成交额:0成交量:0买入价:0.000卖出价:0.000
市盈率:0.000收益率:0.00052周最高:0.00052周最低:0.000
翠微股份:2021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7-08

北京翠微大厦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每股分配比例

A股每股现金红利0.065元

?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股权登记日最后交易日除权(息)日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2022/7/142022/7/152022/7/15

? 差异化分红送转: 否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2022年5月20日的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分配方案

1. 发放年度:2021年年度

2. 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3. 分配方案:

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798,736,665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065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51,917,883.23元。

三、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股权登记日最后交易日除权(息)日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2022/7/142022/7/152022/7/15

四、 分配实施办法

1. 实施办法

除公司自行发放对象外,公司其余股东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

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 自行发放对象

公司股东北京翠微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市海淀区国有资本运营有限公司、华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现金红利由公司直接发放。

3. 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有关规定,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上述所得统一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按照上述通知规定,公司派发股息红利时,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为0.065元;待其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其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应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2)对于有限售条件流通股个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的有关规定,公司按照10%的税率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扣税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0.0585元。

(3)对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根据《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要求,由公司按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扣税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0.0585元。如相关股东取得的股息收入需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可按规定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4)对于对香港联交所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公司 A 股股票(沪

港通),根据《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 号)有关规定,其股息红利将由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按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扣税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0.0585元。

(5)对于其他国内居民企业股东(含机构投资者),其现金红利所得税自行缴纳,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税前每股0.065元。

五、 有关咨询办法

联系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复兴路33号翠微大厦六层联系部门: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联系电话:010-68241688联系传真:010-68159573

特此公告。

北京翠微大厦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7月8日


  附件:公告原文
返回页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