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独立董事茅宁先生、林建清先生和姚毅先生于董事会前对《关于收购大安项目70%股权的议案》进行了审查,同意将其提交董事会审议,并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本次交易符合公司发展战略,拟收购资产经过中介机构的审计和评估,评估机构具有相应的专业能力以及独立性,交易价格公允,符合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则,不存在损害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同意公司本次收购大安项目事宜。
独立董事:
林建清 | 茅宁 | 姚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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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交额:0 | 成交量:0 | 买入价:0.000 | 卖出价:0.000 | |
市盈率:0.000 | 收益率:0.000 | 52周最高:0.000 | 52周最低:0.0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