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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贸物流: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1-13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港中旅华贸国际物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港中旅华贸国际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客观判断的原则,我们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的相关材料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终止2020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并撤回申请文件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经审查,我们认为:公司本次终止2020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并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撤回相关申请材料,是基于相关监管政策及资本市场环境发生变化,不会对公司的业务发展和经营情况等造成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同意将关于终止公司2020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并撤回申请材料的相关事项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二、关于公司拟分别与原发行对象签订《附生效条件的战略合作协议暨2020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的股份认购协议之终止协议》的事前认可意见

鉴于公司决定终止2020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并撤回申请文件,因此,公司决定拟分别与原发行对象签署《附生效条件的战略合作协议暨2020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的股份认购协议之终止协议》以约定相关终止事项。

因此,我们同意将公司拟分别与发行对象签订《附生效条件的战略合作协议暨2020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的股份认购协议之终止协议》事项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独立董事:茅宁、林建清、姚毅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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