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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0-07-27

上海证券交易所

纪律处分决定书

〔2020〕6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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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浙江德创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时任副总经理蔡学军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当事人:

蔡学军,时任浙江德创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经查明,蔡学军自2018年10月25日至2020年5月18日期间担任浙江德创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副总经理。截至2019年6月13日,蔡学军未持有公司股份。2019年6月14日至7月4日期间,蔡学军累计买入公司股票55次,累计买入股份11,500股,累计买入金额133,201元;累计卖出

公司股票42次,累计卖出股份11,500股,累计卖出金额142,303元。上述交易完成后,蔡学军不再持有公司股份。另经核实,蔡学军已将上述股票交易产生的收益9,102 元上缴公司。

蔡学军作为公司时任副总经理,在6个月内买入又卖出11,500股公司股票的行为,已构成短线交易;蔡学军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未按规定在15个交易日前预先披露减持计划;同时,卖出所持全部11,500股公司股票的行为,也违反了《公司法》关于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25%的相关规定。

公司时任副总经理蔡学军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2014年修正)》第四十七条,《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一条,《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第八条,《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1.4 条、第

3.1.7 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等有关规定及其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做出的承诺。对于此次纪律处分,蔡学军在规定限期内表示无异议。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经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核通过,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7.3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本所作出如下纪律处分决定:对浙江德创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时任副总经理蔡学军予以通报批评。

对于上述纪律处分,本所将通报中国证监会,并记入上市公

司诚信档案。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引以为戒,在从事证券交易等活动时,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本所业务规则,自觉维护证券市场秩序;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积极配合上市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上海证券交易所二○二○年七月二十二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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