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取中,请稍候

00-00 00:00:00
--.--
0.00 (0.000%)
昨收盘:0.000今开盘:0.000最高价:0.000最低价:0.000
成交额:0成交量:0买入价:0.000卖出价:0.000
市盈率:0.000收益率:0.00052周最高:0.00052周最低:0.000
圣龙股份:圣龙股份《对外担保决策制度》(2021年8月修订)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8-24

宁波圣龙汽车动力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决策制度

第一条 为维护宁波圣龙汽车动力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对外担保行为,保障公司资产安全,有效控制公司对外担保风险,促进公司健康稳定地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号)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以自有资产或信用为其他单位或个人提供的保证、资产抵押、质押以及其他形式的对外担保,包括本公司对子公司的担保。

第三条 公司对外担保实行统一管理原则,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的全资、控股子公司(以下统称为“子公司”)。

第四条 公司应严格控制对外担保风险。

公司至少应当关注涉及担保业务的下列风险:

(一)担保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可能遭受外部处罚、经济损失和信誉损失。

(二)担保业务未经适当审批或超越授权审批,可能因重大差错、舞弊、欺诈而导致损失。

(三)担保评估不适当,可能因诉讼、代偿等遭受损失。

(四)担保执行监控不当,可能导致企业经营效率低下或资产遭受损失。

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对外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并对违规的对外担保产生的损失依法承担连带责任。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不得强制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

第五条 公司应当对担保业务进行风险评估,确保担保业务符合国家法律法

规和本企业的担保政策,防范担保业务风险。第六条 公司对担保业务进行风险评估,至少应当采取下列措施:

(一)审查担保业务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需要。

(二)评估申请担保人的资信状况,评估内容一般包括:申请人基本情况、资产质量、经营情况、行业前景、偿债能力、信用状况用于担保和第三方担保的资产及其权利归属等。

(三)审查担保项目的合法性、可行性。

(四)综合考虑担保业务的可接受风险水平,并设定担保风险限额。

(五)公司要求申请担保人提供反担保的,还应当对与反担保有关的资产状况进行评估。公司可以委托中介机构对担保业务进行风险评估,评估结果应当形成书面报告。

第七条 被担保人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不得提供担保:

(一)担保项目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

(二)已进入重组、托管、兼并或破产清算程序的。

(三)财务状况恶化、资不抵债的。

(四)管理混乱、经营风险较大的。

(五)与其他公司存在经济纠纷,可能承担较大赔偿责任的。

第八条 公司不得为控股股东及公司持股50%以下的其他关联方、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公司为关联方提供担保的,应当按照关联交易相关规定处理。

第九条 被担保人要求变更担保事项的,公司应当重新履行评估与审批程序。

被担保债务到期后需展期并需继续由公司提供担保的,应当视为新的对外担保,必须按照本规定程序履行担保申请审核批准程序。

第十条 公司对外担保的被担保对象的资信标准、审批程序如下:

(一)公司应充分调查被担保企业的资信状况,对信用级别低的企业原则上不予提供担保;

(二)公司对外担保应当根据授权取得董事会或股东大会的审议通过。

第十一条 公司及子公司负责担保业务的职能部门应根据被担保方提出的担保事项,了解被担保方与本单位的利益关系和被担保事项的担保方式、性质、金额、期限,要求被担保人提供担保申请书及有关附件,担保申请书必须在实施担保前十五个工作日上报。上报资料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文件:

(一)企业的基本情况(包括企业名称、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与本单位关联关系及其他关系);

(二)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等;

(三)验资报告、贷款卡及最近月份的信息记录;

(四)近期财务报告和融资的用途及还款能力的分析;

(五)被担保事项的担保方式、性质、金额、期限、债权人的名称;

(六)被担保人的负债结构、银行授信及对外担保情况;

(七)已获得担保承诺和已使用担保情况;

(八)反担保的有关资料及其他与担保项目有关的资料;

(九)其他有关重要资料。

第十二条 公司及子公司的职能部门应对被担保人提供的资料进行调查和核实,分析担保风险和被担保人偿债能力,必要时应组织专业人员对项目进行评审并提出书面评审意见。出具“同意或拒绝提供担保建议书”(以下简称“建议书”)报董事会。

第十三条 公司及所属公司董事会应对上报的“建议书”进行审核,主要检查担保事项的合法性、合理性、必要性和风险可控性以及被担保方的信用情况、经济实力、财务状况、资产负债率等。

(一)对于公司及所属公司之间内部大额担保(单笔担保金额超过10,000万元、或达到净资产50%、或累计担保额已超过净资产50%),必要时附内审部门出具审计建议书和法律顾问出具法律意见书(或中介机构出具评估报告或审计报告)。

(二)在涉及公司对外担保时,对被担保方资信情况不明的,应责成职能部门要求被担保方进行尽职调查并出具尽职调查报告。

第十四条 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担保人或资料报送不及时、不充分的,不得为其提供担保(经公司股东会特别批准的除外)。

(一)产权不明,转包、分包、挂靠、个人承包的项目;

(二)提供虚假的财务报表和其他资料,骗取公司担保的或未按规定用途使用担保项下借款资金的;

(三)公司曾为其担保,发生银行借款逾期,拖欠利息等违约情况的;

(四)上年度亏损或上年度盈利甚少且本年预计亏损的;

(五)经营状况已经恶化,信誉不良的单位;

(六)对外担保项目没有完整有效的反担保保障的;

(七)持续经营中存在重大未决诉讼或存在较大或有风险的;

(八)有其他较大风险的。

第十五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五)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

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第十六条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外,还应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股东大会审议本条第(四)项担保事项时,应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董事会对关联方的担保事项作决议时,出席的非关联董事不足3人的,应当由全体董事(含关联董事)就将该笔交易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等程序性问题作出决议,由股东大会对该笔交易作出相关决议。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

第十七条 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提供借款担保的,该子公司应按公司对外担保相关规定的程序申办,并履行债务人职责,不得给公司造成损失。

第十八条 未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控股子公司不得提供对外担保,也不得进行互相担保。

第十九条 被担保人提供反担保的,其反担保资产或权益金额(公允价值)应高于对应的集团公司或所属公司对其提供担保总金额的10%-40%。被担保人设定反担保的财产为法律、法规禁止流通或不可转让的财产或存在第三方权利(或争议)的,担保人应当拒绝。

第二十条 发生担保项下主合同债务或义务转移的(包括:债务人债务转让、被担保人资产或经营主业进行转包和分包等),被担保方在变更主合同前必须预先通知担保方,并征得担保方书面同意,必要时由被担保方或独立于公司及所属公司的第三方提供反担保,否则担保方不再承担担保责任。

第二十一条 对于被担保人实行承包经营或承租经营的,应当事先经担保人同意,原有担保合同必须重新签订,被担保人及承包经营、承租经营者必须向担保人提供连带责任反担保,否则担保人不再提供担保。

第二十二条 被担保企业发生改制等情况后要求担保方继续承担担保责任的,担保方必须重新签订担保合同及反担保合同。对于担保企业改制的,可以在协商的基础上进行担保协议解除或转担保。第二十三条 对于对外担保,除要求被担保方提供反担保外,应当按被担保标的金额的0.5%-1.5%收取担保风险补偿金作为风险控制措施,收取标准为:对外担保按被担保标的金额的1%收取;对控股子公司担保属于经营性行业的按被担保标的金额的0.5%-1.5%收取(经董事会特别批准或进行互保的除外)。

第二十四条 公司必须严格按照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向注册会计师如实提供公司全部对外担保事项。

第二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对外担保,必须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媒介上及时披露,披露的内容包括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议、截止信息披露日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总额。

第二十六条 公司独立董事应在年度报告中,对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情况、执行本制度的情况进行专项说明,并发表独立意见必要时可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情况进行核查。如发现异常,应及时向董事会和监管部门报告并公告。

第二十七条 担保的日常管理

(一)任何担保均应订书面合同。担保合同应按公司内部管理规定妥善保管,并及时通知财务部门。

(二)公司财务部门为公司担保的日常管理部门,应及时跟踪被担保企业的经济运行情况,并定期向公司总经理报告公司担保的实施情况。

(三)出现被担保人债务到期后十五个工作日内未履行还款义务,或是被担保人破产、清算、债权人主张担保人履行担保义务等情况,公司财务部应及时了解被担保人的债务偿还情况,并告知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财务总监。

(四)公司对外担保发生诉讼等突发情况,公司有关部门(人员)、被担保

企业应在得知情况后的第一个工作日内向公司财务部、总经理报告情况,必要时总经理可指派有关部门(人员)协助处理。

(五)公司为债务人履行担保义务后,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向债务人追偿,并将追偿情况及时披露。第二十八条 公司有关部门应采取必要措施,在担保信息未依法公开披露前,将信息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任何依法或非法知悉公司担保信息的人员,均负有当然的保密义务,直至该信息依法公开披露之日,否则将承担由此引致的法律责任。第二十九条 如有以下违反担保管理制度发生时,公司应当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关责任人经济处罚、批评、警告、记过、解除职务等处分:

(一)公司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未按规定程序擅自越权签订担保合同或怠于行使职责,对公司利益造成损害的,公司应当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二)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对外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并对违规的对外担保产生的损失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三)公司担保合同的审批决策机构或人员、归口管理部门的有关人员,由于决策失误或工作失职,发生下列情形者,应视具体情况追究责任:

1、在签订、履行合同中,因严重不负责任被欺诈,致使公司利益遭受严重损失的;

2、在签订担保合同中徇私舞弊,致使公司财产重大损失的。

(四)因担保事项而造成公司经济损失时,应当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减少经济损失的进一步扩大,降低风险,查明原因,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三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以上”、“以下”,都含本数;“超过”不含本数。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宁波圣龙汽车动力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8月


  附件:公告原文
返回页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