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山东嘉华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
的专项核查意见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泰君安”或“保荐机构”)作为山东嘉华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华股份”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保荐机构及持续督导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1 号——持续督导》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嘉华股份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事项进行了核查,具体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22]1830号文核准,公司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 4,114 万股,发行价格为 10.55 元/股。公司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 43,402.70 万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 5,289.56 万元后,公司募集资金净额为 38,113.14 万元。上述募集资金已于 2022 年 9 月 6 日全部到账,由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由其出具《验资报告》(天健验[2022]458 号)。
公司已对募集资金实行了专户存储制度,并与保荐机构国泰君安、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监管协议。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使用情况
截至2023年12月31日,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资金使用情况如下:
币种:人民币 单位:万元
序号 | 项目名称 |
总投资金额 | 募集资金计划 |
投资金额 | 募集资金已累计 |
1 高端大豆蛋白生产基地建设项目 45,335.00 9,833.14 11,258.292 年产3万吨大豆拉丝蛋白扩建项目 11,000.00 11,000.00 960.21
东厂区2万吨分离蛋白扩产项目17,280.00 17,280.00 7,261.54合计 73,615.00 38,113.14 19,480.04
三、本次调整公司募投项目募集资金使用金额的情况
目前公司三个募投项目均按规划建设进度正常施工,“高端大豆蛋白生产基地建设项目”浓缩蛋白车间和“东厂区2万吨分离蛋白扩产项目”预计2024年9月份完工,“年产3万吨大豆拉丝蛋白扩建项目”预计2025年3月份完工。
2023年度,公司采取一系列降本增效措施,并对“年产3万吨大豆拉丝蛋白扩建项目”施工及设备采选、工艺布局方案进行了重新优化,使该项目整体建设成本大幅缩减。因“高端大豆蛋白生产基地建设项目”建设进度较快,且投入募集资金金额较项目总投资缺口较大,为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公司决定在不改变募投项目投资总额的情况下,对各募投项目募集资金使用金额进行调整,具体情况如下:
币种:人民币 单位:万元
序号 | 项目名称 |
项目总投资金额 | 调整前募集资金计划投资金额 |
计划投资金额 | 募集资金计划投资增减金额 |
高端大豆蛋白生产基地建设项目
45,335.00 9,833.14 15,333.14 5,500.00
年产
3 |
万吨大豆拉丝蛋白扩建项目
11,000.00 11,000.00 5,500.00 -5,500.00
东厂区
2 |
万吨分离蛋白扩产项目
17,280.00 17,280.00 17,280.00 -合计 73,615.00 38,113.14 38,113.14 -
四、本次调整募投项目募集资金使用金额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调整是公司基于目前募投项目实际进展情况所作出的审慎决定,有利于保证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顺利实施,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调整后的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地点、总投资金额等均保持不变,不会对项目的建设及投产产生实质性的影响,也不影响该项目达产后的产能目标和经济效益的实现,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会对公司的正常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五、履行的相关决策程序
(一)审议程序
公司于2024年4月15日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及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募投项目募集资金使用金额的议案》,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调整募投项目募集资金使用金额的事项,履行了相应的审议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符合公司长远发展的需要,不存在改变募集资金投向的情况,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共同利益。因此,全体监事同意调整募集资金使用金额事项。
六、保荐机构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本次调整募投项目募集资金使用金额的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并将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或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保荐机构对于公司调整募投项目募集资金使用金额的事项无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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