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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正新材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06-06

作为浙江华正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及《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文件、制度的规定,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所审议的《关于使用募集资金对全资子公司增资用于募投项目实施的议案》和《关于全资子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进行了认真核查,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就以上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使用募集资金对全资子公司增资用于募投项目实施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独立董事认为: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对全资子公司增资事项是基于本次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实施的具体需要,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的有关规定,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保障募投项目的顺利实施,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因此,我们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对全资子公司增资用于募投项目。

二、关于全资子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独立董事认为:公司全资子公司杭州华正新材料有限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况,是在确保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正常进行和保证募集资金安全的前提下进行的,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运转,亦不影响公司主营业务的正常开展。对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增加资金收益,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该事项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决策和审议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我们同意杭州华

正在授权范围内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独立董事:杨维生、章击舟、陈连勇

2020年6月5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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