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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正新材:浙江华正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与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发审委会议准备工作告知函的回复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7-17

证券代码:603186 证券简称:华正新材

浙江华正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与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发审委会议准备工作告知函的回复

保荐机构:

2021年7月

1-2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根据贵会于2021年7月13日出具的《关于请做好浙江华正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可转债申请发审委会议准备工作的函》(以下简称“告知函”)的要求,浙江华正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正新材”、“公司”、“发行人”或“申请人”)与保荐机构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会计师”)对告知函所涉及的问题认真进行了逐项核查和落实,现回复如下,请予审核。

除非文义另有所指,本回复中的简称与《浙江华正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中的简称具有相同涵义。本回复中部分合计数与各加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有差异,这些差异是由四舍五入造成的。

1-3

【问题1】关于应收账款。截至2021年3月31日,发行人应收账款占流动资产的比例为47.8%。请发行人:(1)说明报告期内应收账款逐年增加的原因及合理性;

(2)根据前五大客户应收账款情况,说明应收账款是否存在重大集中风险;

(3)结合应收账款账龄分析、期后回款等情况,说明应收账款坏账准备计

提的充分性、合理性。

请保荐机构及会计师说明核查依据、过程,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回复:

一、说明报告期内应收账款逐年增加的原因及合理性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应收账款余额分别为70,683.64万元、80,988.77万元、93,205.50万元及110,625.96万元,呈逐年增加的趋势,这主要系公司营业收入规模逐年扩大,相应地应收账款规模随之扩大所致。

报告期各期末,发行人应收账款账面价值与营业收入的匹配情况如下所示:

单位:万元

项目

2021.3.31/2021年1-3月

2020.12.31/2020年度

2019.12.31/2019年度

2018.12.31/2018年度

应收账款账面价值 104,852.2988,320.9476,845.53 67,097.17营业收入 76,958.64228,408.07202,585.65 171,402.78应收账款账面价值占营业收入比重

34.06%38.67%37.93% 39.15%

注:2021年1-3月应收账款账面价值占营业收入的比例已作年化处理。

2018年末、2019年末、2020年末及2021年3月末,公司应收账款账面价值占营业收入的比重分别为39.15%、37.93%、38.67%和34.06%,基本保持稳定。应收账款逐年增加的主要原因系业务规模的扩大、营业收入的增长所致,报告期内公司应收账款变动趋势和营业收入变动趋势较为一致,与业务规模相匹配,具有合理性。

1-4

二、根据前五大客户应收账款情况,说明应收账款是否存在重大集中风险;

报告期内,发行人前五大客户应收账款期末余额及对应营业收入的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序号 客户名称

应收账款期末余额

占应收账款期末余额合计数

的比例(%)

当期营业收入2021年1-3月1 祥丰电子(中山)有限公司 9,531.668.62 5,543.692 湖北碧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5,791.395.24 4,127.723 奥士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5,811.285.25 3,931.914 胜宏科技(惠州)股份有限公司 4,223.303.82 3,266.805 深圳市景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3,884.023.51 2,431.42

合计29,241.6526.44 19,301.542020年度1 祥丰电子(中山)有限公司 7,456.908.00 12,221.282 湖北碧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4,431.734.75 8,870.363 深圳市景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4,299.464.61 8,501.514 广东科翔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3,477.533.73 7,892.685 迅威创建有限公司 -- 7,695.12

合计19,665.6221.09 45,180.952019年度1 奥士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4,213.465.20 8,094.032 深圳市景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3,199.153.95 6,131.803 祥丰电子(中山)有限公司 2,477.573.06 5,896.714 广东科翔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619.753.23 5,695.445 创维液晶器件(深圳)有限公司 844.401.04 5,652.14

合计13,354.3316.48 31,470.122018年度1 深圳市景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152.593.05 6,295.642 湖北碧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4,370.606.18 5,771.333 舟山国阳科技有限公司 1,339.691.90 4,726.504 梅州鼎泰电路板有限公司 3,200.864.53 4,370.78

1-5

5 蓝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188.301.68 4,053.87

合计12,252.0417.34 25,218.12注:上述客户应收账款余额、当期营业收入金额按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口径统计。报告期内各期末,发行人前五名客户当期末应收账款余额与该客户当期营业收入相匹配,其应收款余额的形成具有合理性。由于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公开数据中未披露各期末前五名客户的应收账款余额,故使用同行业可比公司应收账款前五名余额占应收账款期末余额的比例与发行人比较如下:

公司名称2021.3.31 2020.12.31 2019.12.31 2018.12.31生益科技 / 17.74%23.88%17.81%南亚新材 / 28.53%33.40%34.34%金安国纪 / 4.58%3.88%6.07%华正新材

26.44% 25.88%19.00%22.77%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前五名应收账款余额的合计金额占当期末应收账款余额的比例分别为22.77%、19.00%、25.88%和26.44%。与同行业可比公司对比,公司上述比例高于金安国纪,低于南亚新材,与生益科技较为接近,处于行业平均水平。因此,公司应收账款余额符合行业水平,不存在重大集中风险。

三、结合应收账款账龄分析、期后回款等情况,说明应收账款坏账准备计

提的充分性、合理性

(一)应收账款账龄情况

报告期内各期末,公司应收账款的账龄结构如下:

单位:万元

2021.3.31 2020.12.31 2019.12.31 2018.12.31项 目

金额 占比 金额 占比 金额 占比 金额 占比1年以内(含1年,下同)

109,363.84 98.86%91,458.6698.13%80,118.1698.93% 70,471.9199.70%1-2年 594.52 0.54% 1,260.451.35%768.390.95% 133.830.19%2-3年 576.11 0.52% 407.050.44%42.570.05% 28.920.04%

1-6

2021.3.31 2020.12.31 2019.12.31 2018.12.31项 目

金额 占比 金额 占比 金额 占比 金额 占比3年以上 91.49 0.08% 79.330.09%59.650.07% 48.980.07%账面余额小计

110,625.96 100.00%93,205.50100.00%80,988.77100.00% 70,683.64100.00%坏账准备 5,773.67 4,884.564,143.24 3,586.47账面价值合计

104,852.2988,320.9476,845.53 67,097.17坏账准备计提比例

5.22%

5.24%5.12% 5.07%

从账龄结构看,报告期各期末公司应收账款账龄在1年以内的占比均超过98%,分别为99.70%、98.93%、98.13%和98.86%,账龄结构合理,应收账款的逾期风险较低。

(二)应收账款期后回款情况

截至2021年7月11日,报告期内各期末公司应收账款的回款金额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2021.3.31 2020.12.31 2019.12.31 2018.12.31应收账款账面余额 110,625.9693,205.5080,988.77 70,683.64截至2021年7月11日已回款金额

71,767.5988,455.53 79,534.18 68,770.92回款比例

64.87%94.90%98.20% 97.29%

如上表所示,报告期内应收账款的期后回款情况整体较好,2021年3月末应收款余额的期后回款比例略低,主要系公司给予部分大客户的信用期较长,部分应收款尚未到期回笼。总体而言,报告期内发行人期后回款情况良好,不存在大额逾期、无法收回的坏账。

综上所述,报告期内各期末公司应收账款账龄结构合理,1年以内账龄的应收账款余额占比超过98%;并且期后回款情况良好,因此公司坏账准备计提具有充分性和合理性。

四、中介机构核查情况

(一)核查程序

保荐机构及申请人会计师履行了如下核查程序:

1-7

1、查阅发行人报告期内各期应收账款明细账、营业收入明细账,与发行人

报告期内各期营业收入进行比较分析;

2、查阅发行人报告期内各期末应收账款前五名余额清单、前五大客户的应

收账款情况及该客户对应的当期营业收入明细账,分析其应收账款余额形成的合理性;并查阅了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应收账款前五名余额的集中情况,分析发行人应收账款前五名余额的集中度是否符合行业水平;

3、获取报告期内各期末发行人应收账款余额的账龄表及期后应收账款回款

明细表,分析发行人坏账准备计提的充分性和合理性。

(二)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及申请人会计师认为:

1、报告期内发行人应收账款逐年增加具有合理性,与公司业务规模、营业

收入相匹配;

2、报告期内各期末发行人应收款余额集中度符合行业水平,不存在重大集

中风险;

3、结合应收账款账龄分析、期后回款等情况,应收账款坏账准备计提具备

充分性及合理性。

1-8

(本页无正文,为浙江华正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华正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与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发审委会议准备工作告知函的回复》之签章页)

浙江华正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1-9

(本页无正文,为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华正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与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发审委会议准备工作告知函的回复》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签名:

李圣莹 朱 译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1-10

声 明本人已认真阅读浙江华正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发审委会议准备工作告知函的回复的全部内容,了解报告涉及问题的核查过程、本公司的内核和风险控制流程,确认本公司按照勤勉尽责原则履行核查程序,告知函回复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上述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保荐机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杨华辉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年 月 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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