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217 证券简称:元利科技 公告编号:2019-001
山东元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山东元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9]855号)文核准,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同意,山东元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元利科技”)采用公开发行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2,276万股,并于2019年6月20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后,公司注册资本由6,828万元变更为9,104万元。本次募集资金总额为125,088.96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募集资金净额为113,223.00万元。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19年6月17日对公司本次公开发行新股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天职业字[2019]28065号《验资报告》。公司对募集资金采取了专户存储制度。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涉及募投项目实施
主体为子公司重庆元利科技有限公司的专户,公司与子公司共同作为甲方)和保荐机构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泰证券”)分别与各商业银行签署了《上市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三方监管协议》”),相关协议内容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制定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截至2019年6月24日,本次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及存储情况如下:
开户主体 | 募投项目 | 开户银行 | 募集资金专户账号 | 募集资金存放金额(元) |
山东元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研发中心建设项目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昌乐支行 | 1607009129020288113 | 747,573,683.02 |
补充流动资金 |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分行 | 12010078801700000521 | 421,710,000.00 | |
重庆元利科技有限公司 | 4万吨/年环保溶剂(MDBE)项目 |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昌乐支行 | 37050167810800001661 | - |
2万吨/年成膜助剂项目 | 37050167810800001662 | - | ||
3万吨/年脂肪醇项目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昌乐县支行 | 15434001040021937 | - |
注:由子公司重庆元利科技有限公司实施的募投项目尚需公司有关决策部门审批后实施,相关项目的募集资金暂时存管于元利科技开立的募集资金专户。
三、《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简称为“甲方”(涉及募投项目实施主体为子公司重庆元利科技有限公司的专户,公司与子公司共同作为甲方),开户银行简称为“乙方”,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为“丙方”。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募集资金投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曾丽萍、王飞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10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6、甲方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甲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0、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11、本协议一式捌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山东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四、备查文件
《上市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山东元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