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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利科技: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相关审议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8-12

元利化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元利化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元利化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在认真审阅相关材料的基础上,基于独立判断,就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本次公司董事长的选举及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的聘任符合《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程序合法有效;

2、上述人员具备了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条件,能够胜任所聘岗位的职责要求,未发现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亦不存在如下情形:(1)《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2)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进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3)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4)最近三年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5)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或则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3、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以及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的聘任,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况。因此我们同意选举刘修华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董事长;同意聘任秦国栋先生为公司总经理,聘任王俊玉先生、刘玉江先生、冯国梁先生以及李义田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聘任冯国梁先生为公

司董事会秘书,聘任刘玉江先生为公司财务负责人。

(本页以下无正文)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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