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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利科技: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元利化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3-25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元利化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持续督导保荐总结报告书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山东元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9〕855号)核准,元利化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元利科技”、“发行人”或“公司”,曾用名“山东元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2,276万股,每股发行价格为54.96元。本次发行证券已于2019年6月20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本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125,088.96万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13,223.00万元。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泰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元利科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保荐机构,持续督导期间为2019年6月20日-2021年12月31日。

2021年12月31日,持续督导期已届满。中泰证券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持续督导》等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要求,保荐机构出具本保荐总结报告书。

一、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承诺

1、保荐总结报告书和证明文件及其相关资料的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2、保荐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对保荐总结报告书相关事项进行的任何质询和调查。

3、保荐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持续督导》的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二、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保荐机构名称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山东省济南市经七路86号
办公地址山东省济南市经七路86号
法定代表人李峰
保荐代表人曾丽萍、王飞
联系方式0531-68889236

三、公司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元利化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A股证券代码603217
法定代表人刘修华
注册资本人民币130,129,000.00元
注册地址山东省潍坊市昌乐县朱刘街道工业园(309国道355公里处)
办公地址山东省潍坊市昌乐县朱刘街道工业园(309国道355公里处)
本次证券发行类型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并上市
本次证券发行时间2019年6月11日
本次证券上市时间2019年6月20日
本次证券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四、保荐工作概述

中泰证券作为元利科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保荐机构,中泰证券及保荐代表人所做的主要保荐工作如下:

(一)尽职推荐阶段

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对公司进行尽职调查,组织编制申请文件并出具推荐文件;提交推荐文件后,主动配合中国证监会的审核,组织公司及其它中介机构对中国证监会的意见进行答复,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对涉及本次证券发行上市的特定事项进行尽职调查或核查,并与中国证监会进行专业沟通;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推荐股票上市所要求的相关文件,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持续督导阶段

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持续督导》等规定,在发行人股票发行后持续督导发行人履行规范运作、信守承诺、信息披露等义务,主要包括:

1、督导发行人规范运作,有效执行并完善防止大股东、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发行人资源的制度;

2、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完善防止高管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损害发行人利益的内控制度;

3、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完善保障关联交易公允性和合规性的制度;

4、督导发行人履行信息披露的义务,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

5、持续关注发行人及其主要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履行承诺的情况,持续关注发行人募集资金的使用、投资项目的实施等承诺事项,并发表意见;

6、持续关注上市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对外投资是否履行规定等事项;

7、定期对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送相关核查报告及持续督导年度报告书等相关文件。

五、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保荐机构在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公司未发生重大事项并需要保荐机构处理的情况。

六、对上市公司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一)尽职推荐阶段

发行人能够及时向保荐机构、会计师、评估师及律师提供发行所需的文件材料,并保证所提供的文件材料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重大遗漏;发行人能够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积极配合保荐机构的尽职调查工作,按时参加保荐机构组织的股票发行上市辅导培训,

(二)持续督导阶段

发行人能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则的要求规范运作,并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则的要求,及时、准确的按照要求进行信息披露;对于重要事项,发行人能够及时通知保荐机构并与保荐机构沟通,同时应保荐机构的要求提供相关文件。

七、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发行人聘请的其他证券服务机构在尽职推荐、持续督导期间,能够尽职开展证券发行上市的相关工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时出具相关报告,提供专业、独立的意见和建议,并积极配合保荐机构的协调、核查工作及持续督导相关工作。

八、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保荐机构对于发行人持续督导期间与保荐工作相关的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事前或事后及时审阅,督导公司严格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在持续督导期间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依法公开对外发布各类定期报告及临时公告,确保各项重大信息披露及时、准确、真实、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事项。

九、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前述持续督导期内,发行人已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了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违法违规情形。发行人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和专项使用,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

十、尚未完结的保荐事项

截至2021年12月31日,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上市的募集资金尚未使用完毕,保荐机构将对其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继续履行持续督导义务。

十一、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无。

(以下无正文)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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