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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利科技: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审议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12-07

元利化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元利化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元利化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在认真审阅相关材料的基础上,基于独立判断,就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

根据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本次激励计划第一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根据相关考核,本次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共计156人,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本次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事项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及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董事会审议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公司《关于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

二、关于聘任公司副总经理的议案

公司董事会本次副总经理候选人资格、提名程序及董事会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经审阅王萍女士的个人履历等相关资料,未发现有《公司法》规定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的情形;不存在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王萍女士的任职资质、专业经历、职业操守能够满足其岗位职责的需求。我们同意王萍女士任公司副总经理。

(本页以下无正文)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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