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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民医疗:监事会关于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6-10

1、鉴于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所确定的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中1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已离职,不再满足成为激励对象的条件,故公司董事会根据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授权,对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权益数量进行调整。调整后,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由42人调整为41人,该名激励对象拟授予的股票期权数量将调整至本激励计划预留部分,调整后,首次授予股票期权数量将由276.00万股调整至269.00万股,占授予权益总量的81.52%;预留部分股票期权数量将由54.00万股调整至61.00万股,占授予权益总量的18.48%。预留部分股票期权数量未超过授予权益总量的20%。

2、根据公司《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若在行权前有派息、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配股或缩股等事项,应对行权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公司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由12.01元/份调整至11.99元/份,该调整符合《管理办法》和公司《激励计划(草案)》有关行权价格调整的相关规定。

3、根据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董事会确定本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2023年6月9日,该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和公司《激励计划(草案)》有关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4、除1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已离职,不再满足成为激励对象的条件,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与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批准的《激励计划(草案)》中规定的激励对象相符。

5、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不存在下列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本次授予股票期权的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作为公司股票期权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综上所述,公司监事会认为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规定的首次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以2023年6月9日为首次授予日,以11.99元/份向符合条件的41名激励对象授予269.00万份股票期权。

济民健康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3年6月10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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