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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通股份关于终止公司公开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事项并撤回申请文件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9-10-12

恒通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终止公司公开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事项并撤

回申请文件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恒通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9年10月11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终止公司公开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事项并撤回申请文件》的议案,公司决定终止公开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本次可转债”)事项并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申请撤回本次可转债的申请文件,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关于本次公开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事项的基本情况

公司于2019年7月26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于2019年8月12日召开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公司本次可转债的相关议案。2019年9月25日,中国证监会对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申请行政许可予以受理。

二、终止公开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事项并撤回申请文件的主要原因

基于公司自身经营情况和未来融资计划需要,经与保荐机构沟通,公司经审慎研究决定终止本次可转债发行,并向中国证监会提交撤回本次可转债申请文件审查的申请。

三、终止公开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事项并撤回申请文件的审议程序

根据公司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终止本次可转债发行并撤回申请文件属于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可转债具体事宜的范畴,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董事会审议通过即可生效。2019年10月11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终止公司公开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事项并撤回申请文件》的议案。

四、终止公开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事项并撤回申请文件对公司的影响公司终止本次可转债发行并撤回申请文件不会对公司正常经营和持续稳定发展造成不利影响,不会损害公司及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五、独立董事意见

独立董事对本次可转债发行并撤回申请文件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公司终止公开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是基于公司自身发展战略调整需要,在充分调研、论证的基础上,结合公司实际情况作出的决定;公司董事会审议该项议案时履行了必要的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终止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事项不会对公司现有生产经营活动造成实质性的影响,亦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特此公告。

恒通物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10月12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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