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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通股份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08-27

恒通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仅对恒通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财务报表项目列示产生影响,对公司损益、总资产、净资产不产生影响。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概述

2017年7月5日,财政部发布了《关于修订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的通知》(财会[2017]22号,以下简称“新收入准则”),要求在境内外同时上市的企业以及在境外上市并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或企业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表的企业,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其他境内上市企业,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非上市企业,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2020年8月26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及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变更会计政策》的议案,根据通知要求对公司的会计政策进行变更。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具体情况及对公司的影响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具体内容

(1)将现行收入准则和建造合同准则纳入统一的收入确认模型;

(2)以控制权转移替代风险报酬转移作为收入确认时点的判断标准;

(3)对包含多重交易安排的合同的会计处理提供了更明确的指引;

(4)对于某些特定交易(或事项)的收入确认和计量给出了明确规定。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根据新旧准则转换的衔接规定,公司自2020年1月1日起执行《新收入准则》,公司应当根据首次执行该准则的累积影响数调整期初留存收益及财务报表其他相关项目金额,对可比期间信息不予调整,亦无需对以前年度进行追溯调整,即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影响公司2019年度相关财务指标。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发布的相关规定和要求进行,变更后会

计政策能够更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本次会计政策变更预计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亦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况。

三、独立董事和监事会的意见

独立董事和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发布的《关于修订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的通知》(财会[2017]22号)的要求,对财务报表格式及部分科目列报进行相应调整,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仅对财务报表项目列示产生影响,不会对当期及会计政策变更之前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产生影响。执行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审批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特此公告。

恒通物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8月27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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