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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通股份:恒通物流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12-19

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恒通物流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涉及的《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公司调整2020年度部分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额度的议案》等发表独立董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调整2020年度部分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额度的议案我们认为:公司预计的2020年日常关联交易是因正常的生产经营需要而发生的,交易的表决程序合法合规,定价公平、公正、合理,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二、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我们认为:公司此次以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的情况,符合公司经营的实际需要,有助于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降低公司财务成本,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等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我们一致同意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9,000万元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在不影响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实施的前提下,使用期限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最长不超过12个月。

三、关于聘任公司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的独立董事意见

我们认为:王仁权先生、孙浩先生的教育背景、任职经历、专业能力和职业素养以及目前的身体状况能够胜任相应岗位的工作要求,其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我们同意聘任王仁权先生为公司董事会秘书、孙浩先生为公司证券事务代表。

四、关于公司与南山集团有限公司签订<综合服务协议>并预计公司2021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额度的独立董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与南山集团有限公司签订《综合服务协议》并预计公司2021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额度属关联交易,该附表的内容以及定价原则通过董事会审议,且表决程序合法,针对其中相关服务内容的定价符合公司当地实际情况,符合关联交易价格公允的要求,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利益的行为。公司预计的2021年与南山集团关联交易是因正常的生产经营需要而发生的,交易的表决程序合法合规,定价公平、公正、合理,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公司与格润富德、新奥华恒的关联交易主要为公司日常经营相关的采购/出售产品、提供物流服务等业务,为公司生产经营过程中与关联方发生的正常业务往来,有利于保证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和降低成本。关联交易内容合理,决策程序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利益的行为。

五、关于公司与南山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签订<金融服务协议>并预计2021年度公司与财务公司关联交易情况的独立董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与财务公司签订的《金融服务协议》属于关联交易,其目的是为了优化公司资金结算业务、加强资金管理与控制、加速资金周转、降低财务成本、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最终实现效益最大化,推动公司发展。协议的签署公平、公正,不存在损害公司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况。

2021年公司与财务公司预计发生的交易属于关联交易,该项关联交易的定价原则由双方签订的《金融服务协议》确定,交易内容合理,决策程序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利益的行为。

(以下无正文)

(本页为《恒通物流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的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名:

徐向艺 孙明成 张平华

日期:2020年12月18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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