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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通股份:恒通物流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1-14

股票代码:603223 股票简称:恒通股份 公告编号:2021-002

恒通物流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恒通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或简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于2021年1月3日发出通知,于2021年1月13日9时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及通讯方式召开,会议应出席董事9人,实际出席董事9人,公司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本次会议的通知和召开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恒通物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本次会议及其决议合法有效。本次董事会由董事长刘振东主持,与会董事就各项议案进行了审议,表决通过了以下事项:

一、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拟与龙口港集团有限公司签订〈资产交易合同〉出售资产的议案》

公司及公司的全资子公司龙口市港恒仓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港恒仓储”)拟与龙口港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港集团”)签订《资产交易合同》,分别将《资产评估报告》(天圆开评报字[2020]第000215号)所载的各自资产有偿转让给龙港集团。本次交易中,公司出售资产金额59,716,202.70元(含税),账面价值44,516,173.06元,增值率34.14%;港恒仓储出售资产金额39,769,523.46元(含税),账面价值33,817,179.81元,增值率17.60%;本次交易总额99,485,726.16元(含税)。具体内容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公告编号:2021-003。

针对上述情况,公司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公司及港恒仓储拟与龙港集团签订《资产交易合同》进行资产出售事项符合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需要,交易的表决程序合法合规,定价公平、公正、合理,

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二、审议通过《恒通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审议及信息披露暂缓、豁免规则的议案》

为规范公司审议及信息披露中暂缓、豁免行为,依法合规履行审议及信息披露义务,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实施指引》、《恒通物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规定,制定《恒通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审议及信息披露暂缓、豁免规则》。具体内容详见附件。

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特此公告。

恒通物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1月14日

附件:

恒通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审议及信息披露暂缓、豁免规则第一条 为规范恒通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审议及信息披露中暂缓、豁免行为,依法合规履行审议及信息披露义务,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实施指引》、《恒通物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或者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其他情形,及时披露可能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并且符合以下条件的,公司可以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暂缓披露,说明暂缓披露的理由和期限:

(一)拟披露的信息尚未泄漏;

(二)有关内幕人士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同意,公司可以暂缓披露相关信息。暂缓披露的期限一般不超过两个月。

暂缓披露申请未获上海证券交易所同意,暂缓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者暂缓披露的期限届满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第三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其他情形,按《股票上市规则》进行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违反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或损害公司利益的,可以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豁免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

第四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达到如下标准,且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每股收益

的绝对值低于0.05元的,公司可以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所申请豁免将交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绝对值计算。

第五条 公司与关联人进行下述交易,可以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豁免按照关联交易的方式进行审议和披露:

(一)因一方参与面向不特定对象进行的公开招标、公开拍卖等活动所导致的关联交易;

(二)一方与另一方之间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的定价为国家规定的;

(三)关联人向公司提供财务资助,财务资助的利率水平不高于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且公司对该项财务资助无相应抵押或担保的;

(四)关联人向公司提供担保,且公司未提供反担保的;

(五)同一自然人同时担任公司和其他法人或组织的的独立董事且不存在其他构成关联人情形的,该法人或组织与公司进行交易;

(六)公司拟披露的关联交易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其他情形,按《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实施指引》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其违反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或严重损害公司利益的。

第六条 公司与关联人进行的下述交易,可以免予按照关联交易的方式进行审议和披露:

(一)一方以现金方式认购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企业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

(二)一方作为承销团成员承销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企业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

(三)一方依据另一方股东大会决议领取股息、红利或者报酬;

(四)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第七条 公司与关联人共同出资设立公司,出资金额在3000万元以上,且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但如果所有出资方均全部以现金出资,且按照出资额比例确定各方在所设立公司的股权比例的,可以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豁免适用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规定。

第八条 公司预计年度经营业绩中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者下降50%以上,且以每股收益作为比较基数较小的,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同意可以豁免进行业绩预告:

(一)上一年年度报告每股收益绝对值低于或等于0.05元;

(二)上一期半年度报告每股收益绝对值低于或等于0.03元;

(三)上一期年初至第三季度报告期末每股收益绝对值低于或等于0.04元。

第九条 公司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公司决定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应当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登记,并经公司董事长签字确认后,妥善归档保管。

第十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依据《证券法》、《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及相关规定执行。

恒通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二零二一年一月十三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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