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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凤鸣:关于股东表决权委托的提示性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4-21

新凤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股东表决权委托的提示性公告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新凤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4月20日收到公司实际控制人庄奎龙先生的通知,庄奎龙先生与新凤鸣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凤鸣控股”)已于2021年4月20日签署了《表决权委托协议》(以下简称“本协议”),庄奎龙先生将其持有的全部24.08%公司股份所对应的全部表决权委托给新凤鸣控股行使,具体情况如下:

一、 委托安排

截止目前,庄奎龙先生持有新凤鸣控股35.20%的股权,是新凤鸣控股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庄奎龙先生持有公司33,752.1813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24.08%;新凤鸣控股持有公司23,569.392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6.82%。

为了进一步确认新凤鸣控股对公司的合并控制关系,优化公司治理结构,庄奎龙先生将其所持有的全部24.08%公司股份(含公司未来对庄奎龙先生增发、转股、送股的股份,及庄奎龙先生通过二级市场收购的股份)所对应的全部表决权委托给新凤鸣控股行使。

二、委托范围

(一)新凤鸣控股在委托期限内,有权根据届时有效的公司章程行使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权利:

1、召集、召开和出席公司股东大会会议;

2、针对所有根据相关法律或公司章程需要股东大会讨论、决议的事项行使表决权;

(二)本协议的签订并不影响庄奎龙先生对其持有的公司股份所享有的收益权、处分权(包括但不限于转让、质押等)。

三、委托期限

本协议所述表决权的行使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实施,直至庄奎龙先生所持的公司股份全部转让后终止。若出现如下情况的,经庄奎龙先生书面要求,表决权委托可立即提前终止:

1、新凤鸣控股出现严重违法、违规及违反公司章程规定的行为;

2、新凤鸣控股出现严重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

四、委托方式

(一)表决权委托是指庄奎龙先生就其通过股权转让、增资、收购等程序所获得的全部公司股份,不可撤销地委托新凤鸣控股就公司股东大会决议事项代为行使该等股份的表决权。

(二)庄奎龙先生将就公司所有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事项与新凤鸣控股保持相同意见,该情形下,庄奎龙先生不再就具体表决事项分别出具委托书。

(三)表决权的委托方式为:庄奎龙先生委托新凤鸣控股在公司相关会议中代为行使表决权,包括提出提案并表决、提出董事和/或监事候选人并投票选举或作出其他意思表示。

五、违约责任

(一)除本协议另有约定或不可抗力外,如庄奎龙先生违反本协议约定的,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包括但不限于赔偿新凤鸣控股及公司因此形成的损失。如新凤鸣控股利用庄奎龙先生委托其行使的表决权作出有损公司或庄奎龙先生合法权益的决议或行为的,新凤鸣控股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二)甲乙双方确认,任何情况下,新凤鸣控股不得因受委托行使本协议项下约定的表决权而被要求对任何第三方承担任何责任或作出任何经济上的或其他方面的补偿。但如系有证据证明的由于新凤鸣控股故意或重大过失而引致的损失,则由新凤鸣控股承担相应责任。

六、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本协议的签署对上市公司的日常经营不产生影响,由于庄奎龙先生与新凤鸣控股是一致行动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化。

七、备查文件

《表决权委托协议》

特此公告。

新凤鸣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4月21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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