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参林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我们作为大参林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就公司《关于向银行申请授信额度并接受关联方提供担保的议案》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我们根据公司提交的相关资料进行了事前认真审阅并核查,公司根据经营发展需要,拟向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荔湾支行申请期限为两年的综合授信额度2亿元人民币(该额度为扣除保证金或存单、票据等质押后的敞口额度)、拟向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茂名石化支行申请期限为一年的综合授信额度3亿元人民币(该额度为扣除保证金或存单、票据等质押后的敞口额度),公司实际控制人柯云峰先生、柯康保先生、柯金龙先生作为关联方拟为上述授信业务无偿提供保证担保,不收取公司任何担保费用,也不需要公司提供反担保。
公司已事先与我们进行了沟通,我们听取了有关人员的汇报并审阅相关材料。我们认为该事项有利于公司经营发展,不会出现损害公司利益的情形,不会出现损害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我们同意将该项事宜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并履行相关的信息披露义务,关联董事需回避表决。
(以下无正文)
独立董事签名:
杨小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