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仔细阅读了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材料,审慎地对公司提供的资料作了分析,现就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款项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及子公司本次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投项目款项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是以真实交易为背景,未违反银行票据使用的相关规定,能够保证募集资金得到合理使用,有利于提高资金使用效率,降低资金使用成本,且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不存在违反《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同意公司及子公司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款项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
二、关于公司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在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过程中,严格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执业准则,具备从事证券等相关业务资格、执业资质,具有多年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胜任能力,能够满足公司审计业务的要求,公司关于续聘事项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一致同意续聘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2020年度财务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