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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仙通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04-15

浙江仙通橡塑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的制度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我们作为浙江仙通橡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2020年4月13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提交的材料进行了认真审核,现基于独立判断立场,本着客观、公正的原则,对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的有关内容发表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2019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真审议了《公司2019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一致认为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海交易所的规定,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公司2019年度的经营情况,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二、关于公司2019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经仔细审阅公司 2019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充分了解公司 2019 年度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公司董事会提出的 2019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符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指引》及《公司章程》的要求,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不会损害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也有助于公司的可持续发展。我们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公司 2019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浙江仙通已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其配套指引的要求,制定了较为完备的内部控制制度,且各项制度能够得到有效执行。浙江仙通董事会出具的《公司2019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本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及运行情况。

四、关于公司2019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独立意见经认真审阅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相关报告,在全面了解、充分讨论的基础上,基于独立、客观判断的原则,我们认为:

1、公司2019年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符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年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不存在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违规的情形,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上市公司及其股东利益的情形。

2、《公司2019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真实、客观地反映了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我们同意专项报告的内容,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五、关于公司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独立意见

经核实,我们认为: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丰富的执业经验,且在2019年年度财务报告审计过程中工作严谨认真,表现了良好的职业精神,较好地履行了双方签订的业务约定书所规定的责任与义务。为保证审计工作的连续性和稳健性,我们同意公司续聘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19年度审计机构,审计内容包括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财务报表审计及内部控制审计等,续聘期限一年,具体的审计费用由公司管理层与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商议确定,并同意将本议案提交公司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六、关于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

经核实,我们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关于修订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 14 号-收入〉的通知》(财会〔2017〕22 号)的相关规定进行的合理变更,使公司的会计政策符合财政部、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相关规定,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符合公司和所有股东的

利益。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没有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的权益。我们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七、关于独立董事任期届满离任及补选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

公司董事会提名胡旭东先生、周亚力先生为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选举的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及《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等有关规定。经审查独立董事候选人履历等相关资料,我们认为胡旭东、周亚力先生具备履行独立董事职责的任职条件及工作经验,未发现有《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独立董事的情形,均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我们同意提名胡旭东先生、周亚力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八、关于公司 2020年度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计划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公司董事会提出的2020年度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计划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公司实际情况,有利于公司长远发展,有利于发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创造性与积极性。我们同意该薪酬预案,并同意提请公司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下接签署页)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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