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作为宏和电子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参加了2019年9月18日召开的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对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进行了认真审议,现就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独立意见
在审阅和了解相关拟聘任人员的个人简历、工作实绩等情况后,我们就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的关于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事项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1、同意聘任杜甫先生担任公司总经理;同意聘任张绍雄先生担任公司副总经理;同意聘任吴学民先生担任公司财务负责人;同意聘任邹新娥女士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该等高级管理人员的任期三年,自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算。
2、本次聘任是在充分了解被聘任人身份、学历、职业、专业素养等情况的基础上进行的,并已征得被聘任人本人的同意。被聘任人具备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与能力。被聘任人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所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惩戒;本次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关于全资子公司申请银行综合授信并由公司提供担保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全资子公司黄石宏和电子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黄石宏和”)申请银行综合授信额度并由公司提供担保事项符合公司及黄石宏和的经营需求和整体发展战略;公司提供担保有助于支持黄石宏和的业务发展;公司担保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全资子公司,担保风险在公司的可控范围内;本次担保不会损害公司及股东的利益。同意黄石宏和申请不超过7亿元人民币的银行综合授信额度并由公司为其提供担保。
宏和电子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陈怀谷、庞春云、马国柱
2019年9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