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作为宏和电子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参加了2021年2月18日召开的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对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进行了认真审议,现就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董事会补选公司第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和董事会的资格审查,公司董事会补选提名郑丽娟女士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我们认为:本次提名的第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郑丽娟女士作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亦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尚未解除的情况,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也未曾受到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处罚或惩戒,具备担任上市公司非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和能力。本次提名程序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因此,我们同意补选郑丽娟女士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宏和电子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陈怀谷、庞春云、马国柱
2021年2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