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药明康德新药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无锡药明康德新药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遵循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对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采取了充分必要的保密措施,同时对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了必要登记。
公司于2018年8月6日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无锡药明康德新药开发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及其他相关议案,具体内容详见2018年8月7日(以下简称“公告日”)公司于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披露的相关公告及文件。
因公司系于2018年5月8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公司对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自公司上市之日起至公告日前(即2018年5月8日至2018年8月6日)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了自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核查的范围与程序
1、核查对象为本次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
2、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均填报了《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3、本公司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就核查对象在自公司上市之日起至公告日前(即2018年5月8日至2018年8月6日)买卖本公司股票
情况进行了查询确认,并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了查询证明。
二、内幕信息知情人在自查期间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2018年8月15日出具的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关联企业持股及买卖变动证明》,在本次自查期间,未有核查对象在二级市场买入或者卖出本公司股票。
三、结论意见经核查,自公司上市之日起至公告日前(即2018年5月8日至2018年8
月6日),未发现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存在利用本激励计划相关的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买卖的行为或泄露本次激励计划有关内幕信息的情形。
四、备查文件《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关联企业持股
及买卖变动证明》
特此公告。
无锡药明康德新药开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8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