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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明康德监事会关于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8-08-30

的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

无锡药明康德新药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无锡药明康德新药开发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及其摘要和《无锡药明康德新药开发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截至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均为公司正式在职员工,激励对象中无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持有或合计持有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经核查,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不存在下列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等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不存在《管理办法》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符合《激励计划》及

其摘要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综上,监事会同意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同意公司以2018年8月28日为本次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按照公司拟定的方案授予1,528名激励对象708.55万股限制性股票。

无锡药明康德新药开发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18年8月30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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