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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明康德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9-08-20

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无锡药明康德新药开发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无锡药明康德新药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客观判断的原则,我们对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审议的《关于核销资产的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关于核销资产的议案》已经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表决程序符合有关规定。本次核销的资产已全额计提减值损失,核销不会对公司当期损益产生影响。本次核销资产事项真实反应了公司的财务状况,符合公司实际情况及《企业会计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况。因此,我们同意公司本次核销资产方案。

(以下无正文)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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