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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航科技:关于制定未来三年分红回报规划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4-27

成都立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分红回报规划

为进一步完善和健全成都立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利润分配决策和监督机制,保障股东的合法权益,增强现金分红的透明度,现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 第 1 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成都立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制定了《成都立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24 年-2026 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以下 简称“本规划”)。

一、公司制定分红回报规划考虑的因素

公司着眼于长远和可持续的发展,在综合分析企业经营发展实际、股东要求和意愿、社会资金成本、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的基础上,充分考虑公司目前及未来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发展所处阶段、项目投资资金需求、银行信贷及债权融资环境等情况,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规划与机制,从而对利润分配作出制度性安排,以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二、本规划的制定原则

公司重视股东的合理投资回报,实行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的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和论证过程中充分考虑公众投资者、独立董事和监事意见,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

三、未来三年(2024 年度-2026 年度)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一)利润分配原则

1、公司的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2、公司的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在对利润分配政策的论证和决策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独立董事和公众投资者的意见。

3、当公司最近一年审计报告为非无保留意见或带与持续经营相关的重大不确定性段落的无保留意见,或当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为负数的,可以不进行利润分配。

(二)利润分配的方式

公司可以采用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以及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

方式分配利润,并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

(三)现金分红的条件和比例

公司采取现金方式分红,应符合下述条件:

公司该年度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税后利润)为正值,且现金流满足公司正常经营和长期发展的需要,实施现金分红不会影响公司后续持续经营;

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当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且公司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应不低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10%。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公司目前发展阶段属于成长期且未来有重大资金投入支出安排,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随着公司的不断发展,公司董事会认为公司的发展阶段属于成熟期的,则根据公司有无重大资金支出安

排计划,由董事会按照公司章程及本制度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调整的程序提请股东大会决议提高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的最低比例。

(四)股票股利分配的条件

公司可以根据累计可供分配利润、公积金及现金流状况,在保证足额现金分红及公司股本规模合理的前提下,采用发放股票股利方式进行利润分配,董事会可提出股票股利分配预案。

(五)利润分配的期间间隔

在具备分红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分红。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的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利润分配。

(六)利润分配决策与调整机制

1、公司董事会应结合公司实际经营情况、盈利能力、现金流状况、发展阶段及当期资金需求,并结合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独立董事的意见,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提出年度或中期利润分配方案。

2、在制定利润分配方案前,董事会应先征询独立董事的意见,同时通过多种渠道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建议,包括但不限于通过电话、传真、邮箱、互动平台等多种方式与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

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3、董事会提出的利润分配方案需经董事会过半数董事表决通过并经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表决通过。公司当年盈利,董事会未提出以现金方式进行利润分配预案的,还应说明原因,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提请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4、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利润分配方案需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进行审议时,应当通过多种渠道(包括但不限于电话、传真、邮箱、互动平台等)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时,还应当通过包括但不限于提供网络投票表决、邀请中小股东参会等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

5、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公司股东可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向中小股东征集其在股东大会上的投票权,但不得采取有偿或变相有偿方式进行征集。独立董事行使上述职权应当取得全体独立董事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

6、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随意变更。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或者外部经营环境发生变化,确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经过详细论证后应由董事会做出决议,然后提交股东大会进行审议。公司可以提供网络投票等方式以方便社会公众股股东参与股东大会表决。

五、附则

本规划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成都立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执行。本规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特此公告。

成都立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24年4月27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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