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鸿远电子:关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配偶因误操作导致短线交易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12-03

北京元六鸿远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配偶因误操作导致短线交易的

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北京元六鸿远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0年12月2日收到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刘利荣女士之配偶陈帅先生误操作公司股票导致短线交易的情况说明及致歉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 本次误操作导致短线交易的基本情况

公司于2020年9月18日披露了《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及部分董监高提前终止减持计划暨减持股份结果公告》(公告编号:2020-063),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刘利荣女士于2020年8月27日至2020年9月17日,通过集中竞价方式减持公司股票579,965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为0.2506%。2020年12月1日,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刘利荣女士之配偶陈帅先生通过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买入公司股票100股,交易价格为99.84元/股,因误操作导致短线交易。具体交易情况如下:

股东名称卖出情况买入情况
卖出日期卖出数量(股)卖出平均价格(元/股)卖出金额(元)买入日期买入数量(股)买入价格(元/股)买入金额(元)
刘利荣2020/8/2732,70070.952,320,284
刘利荣2020/8/2870,00071.735,021,167

上述交易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在六个月内卖出公司股票又买入的行为构成短线交易。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刘利荣女士发现陈帅先生上述误操作后,及时主动通知本公司,积极配合本公司进行处理。

经公司核查,该笔短线交易行为不存在因获悉内幕信息而交易公司股票的情况,亦不存在利用短线交易谋求利益的目的。

二、 本次短线交易的处理情况

公司获知上述短线交易行为后,及时调查相关情况,经综合考虑,公司董事会对陈帅先生误操作公司股票的行为做出如下处理决定: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上市公司、股票在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交易的公司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陈帅先生因本次短线交易买入公司股票100股尚未获利,故不存在将收益交至公司的情况。

2、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刘利荣女士对于未能及时尽到监督义务深表自

刘利荣2020/8/31110,00074.598,205,682
刘利荣2020/9/163,00074.794,712,285
刘利荣2020/9/332,20076.402,460,107
刘利荣2020/9/423,00073.661,694,185
刘利荣2020/9/915,00070.071,051,116
刘利荣2020/9/1019,70070.091,380,889
刘利荣2020/9/1430,76570.432,166,963
刘利荣2020/9/1597,00070.036,792,880
刘利荣2020/9/1680,00070.655,652,647
刘利荣2020/9/176,60070.61466,026
陈帅2020/12/110099.849,984

责,刘利荣女士及其配偶陈帅先生已深刻认识到本次短线交易的严重性,并就本次违规行为向广大投资者致以诚挚的歉意,今后将严格规范买卖本公司股票的行为,认真学习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自觉维护证券市场秩序。

3、公司要求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引以为戒,加强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学习,严格遵守有关规定审慎操作,杜绝此类事件再次发生。

特此公告。

北京元六鸿远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12月3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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