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取中,请稍候

00-00 00:00:00
--.--
0.00 (0.000%)
昨收盘:0.000今开盘:0.000最高价:0.000最低价:0.000
成交额:0成交量:0买入价:0.000卖出价:0.000
市盈率:0.000收益率:0.00052周最高:0.00052周最低:0.000
关于对山东大业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兼时任董事窦宝森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9-08-06

上海证券交易所

纪律处分决定书

〔2019〕57号───────────────

关于对山东大业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

时任董事窦宝森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当事人:

窦宝森,山东大业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时任董事。

经查明,2019年1月2日和4日,山东大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实际控制人、时任董事窦宝森分别买入公司股票65,300股和122,700股,合计188,000股,约占公司总股本的

0.0904%。同月8日,公司披露2018年年度业绩预增公告。

作为公司时任董事,窦宝森在公司业绩预告公告前10日内

增持公司股票的行为,已构成窗口期买卖公司股份的违规行为,且违规增持的股票数量较大,情节较严重。另经查明,窦宝森在违规事项发生后承诺未来12个月内不减持所持公司股票,未来如出售此次违规买入的公司股票,所得收益将归上市公司所有。

公司时任董事窦宝森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第十三条,《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3.1.4条、第3.1.7条等有关规定及其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做出的承诺。

公司时任董事窦宝森在规定期间内提出异议:一是增持行为系履行其公开披露的增持计划,增持行为在公开披露的增持承诺期内。二是构成窗口期增持主要原因系公司人员工作疏忽所致。公司未提前明确并告知其将于2019年1月8日披露2018年业绩预增公告,导致其造成违规。三是违规事项发生后,公司及其本人积极采取补救措施,就窗口期增持事宜发布补充公告。

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认为,上述异议理由不能成立:一是相关责任人履行增持计划过程中理应遵守相关规则的规定,履行增持计划不构成窗口期增持的理由。二是作为公司时任董事,窦宝森应当知晓公司的业绩情况,且董事会应当对公司业绩预告作出说明,责任人对业绩预告披露时间的不知情不能成为其窗口期增持的免责理由。三是对于违规事项发生后承诺不减持及上缴收益等补救措施,本所在纪律处分中已予以考虑并酌情从轻处理。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核通过,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7.3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本所作出如下纪律处分决定:对山东大业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时任董事窦宝森予以通报批评。

对于上述纪律处分,本所将通报中国证监会,并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

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应当引以为戒,在从事证券交易等活动时,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本所业务规则,自觉维护证券市场秩序。

上海证券交易所二○一九年八月五日


  附件:公告原文
返回页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