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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天味业:海天味业委托理财管理制度(2022年3月修订)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3-25

佛山市海天调味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理财管理制度(2022年3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与规范佛山市海天调味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委托理财业务的管理,有效控制风险,提高投资收益,维护公司及股东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佛山市海天调味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委托理财是指在国家有关政策、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允许的情况下,公司在控制投资风险的前提下,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增加现金资产收益为原则,将闲置资金委托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信托公司等金融机构进行短期低风险投资理财,在确保委托理财资金安全性、流动性的基础上实现资金保值增值的行为。公司投资的委托理财产品,不得直接或间接用于投资股票及其衍生产品。

第三条 公司从事委托理财坚持“规范运作、防范风险、谨慎投资、保值增值”的原则,以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和主营业务的发展为先决条件。

第四条 公司用于委托理财的资金应当是公司闲置资金,不得挤占公司正常运营和项目建设资金。

第五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时,应当严格按照本制度规定的决策程序、报告制度和监控措施履行,并根据公司的风险承受能力确定投资规模。

第六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全资和控股子公司。公司全资和控股子公司进行委托理财须报经公司审批,未经批准不得进行任何委托理财活动。

第二章 审批权限及执行程序

第七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应按如下权限进行审批:

(一)公司应当在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理财额度内、审批同意的理

财产品范围内进行投资理财。在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内,累计投资理财余额总和不得超过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理财额度。

(二)委托理财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下,应当提交总裁审议通过后实施。委托理财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的,应在投资之前经董事会审议批准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委托理财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的,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委托理财金额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发生额达到董事会、股东大会审批权限的,应当提交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已经过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并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第八条 公司投资理财部门负责委托理财方案的前期论证、调研,对委托理财的资金来源、投资规模、预期收益进行可行性分析,对受托方资信、投资品种等进行风险性评估,并提交决策机构审议。

第九条 委托理财方案在具体运作时,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如投资人为公司全资和控股子公司,该子公司应向公司提交投资申请,申请中应包括资金来源、投资规模、预期收益、受托方资信、投资品种、投资期限等内容,公司投资理财部门对该子公司投资申请进行风险评估和可行性分析后,报公司履行审批流程批准后实施。

(二)如投资人为公司,直接由公司投资理财部门进行风险评估和可行性分析,向公司财务负责人汇报后形成具体方案,并向公司相应决策机构进行汇报,在履行相关公司内部审批程序后执行。公司决策机构在审议委托理财事项时,应当充分关注相关风险控制措施是否健全有效,受托方的诚信记录、经营团队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并及时进行信息披露。

第三章 委托理财日常管理及报告制度

第十条 公司投资理财部门为公司委托理财业务的归口管理部门,主要职能包括:

(一)负责委托理财方案的前期论证、调研,对委托理财的资金来源、投资规模、预期收益进行可行性分析,对受托方资信、投资品种等进行风险性评估,必要时聘请外部专业机构提供咨询服务。

(二)负责投资期间管理,落实风险控制措施。

(三)负责跟踪到期投资资金和收益及时、足额到帐。

(四)负责及时取得相应的投资证明或其它有效证据并及时记账,相关合同、协议等应作为重要业务资料及时归档。

(五)负责根据最新《企业会计准则》及其他相关规定、上市公司披露交易等相关规定,确保公司委托理财业务进行正确的日常会计核算并在财务报表中正确列报。

第十一条 公司委托理财方案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有关决议公开披露前,应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备相应的委托理财信息,接受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监管。

第十二条 公司建立委托理财报告制度。公司投资理财部门于每月结束后10日内,向公司财务负责人报告本月委托理财情况。每半年度结束后15日内,公司财务部编制委托理财报告后,向公司董事会报告委托理财进展情况、盈亏情况和风险控制情况。

第四章 风险控制和信息披露

第十三条 委托理财情况由公司审计部门进行日常监督,定期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核实。

第十四条 为降低委托理财风险,保障资金安全:

(一)公司选择资信状况、财务状况良好、无不良诚信记录及盈利能力强的合格专业理财机构作为受托方,并与受托方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委托理财的金额、期间、投资品种、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等,必要时要求提供担保。

(二)公司董事会应指派专人跟踪进展情况及投资安全状况,出现异常情况时须及时报告董事会,以采取有效措施回收资金,避免或减少公司损失。

第十五条 受托人资信状况、盈利能力发生不利变化,或投资产品出现与购买时情况不符等损失或减效风险时,公司财务负责人必须在知晓事件的第一时间报告总裁,并及时研究采取有效措施。

第十六条 独立董事可以对委托理财情况进行检查。独立董事在公司内部审计核查的基础上,以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为主进行核查,必要时由二名以上独立董事提议,可聘任独立的外部审计机构进行委托理财的专项审计。

第十七条 公司监事会有权对公司委托理财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

如发现违规操作情况可提议召开董事会审议停止公司的相关投资活动。

第十八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应严格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需披露的委托理财事项至少包含以下内容:

(一)委托理财基本情况概述,包括目的、品种、金额、方式、期限等;

(二)委托理财的资金来源;

(三)委托理财对公司的影响;

(四)委托理财及风险控制措施;

(五)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其他必要信息。

第十九条 公司委托理财具体执行人员及其他知情人员在相关信息公开披露前不得将公司投资情况透露给其他个人或组织,但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条 公司委托理财提交董事会审议后应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委托理财的风险控制及损益情况。

第二十二条 因工作不尽职或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本制度及公司其他规定,致使公司遭受损失或收益低于预期,将视具体情况,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某些条款如因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调整而发生冲突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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