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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铁应急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四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10-13

浙江华铁应急设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四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浙江华铁应急设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文件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浙江华铁应急设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铁应急”或“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实事求是、认真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现就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四十二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办理售后回租融资租赁业务事项的独立意见

公司拟以自有的租赁设备与中国康富国际租赁股份有限公司办理售后回租融资租赁业务,有利于公司盘活资产、拓宽融资渠道、合理节税、降低财务费用,并且满足公司经营和发展等方面的资金需求。董事会在上述议案表决中,采取了关联董事回避表决方式,关联交易决策和表决程序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的情形。对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与中国康富国际租赁股份有限公司开展售后回租融资租赁业务。

二、关于子公司对上市公司提供担保的独立意见

公司拟以自有的租赁设备与中国康富办理售后回租融资租赁业务,子公司华铁大黄蜂为本次业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同时华铁大黄蜂以募集资金购买的高空作业平台对融资金额提供等额抵押担保,解决了公司银行融资及业务经营需

要担保的问题,支持了公司经营业务的发展,不存在与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 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号)、《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相违背的情况。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

使用的监管要求》以及公司《浙江华铁应急设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子公司浙江华铁宇硕建筑支护设备有限公司为公司提供担保解决了公司银行融资及业务经营需要担保的问题,支持了公司经营业务的发展,不存在与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 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 号)、《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相违背的情况。上述担保不会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利益。我们同意将上述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独立董事 褚国弟

2020年10 月 12日

独立董事 吴振宇

2020年 10 月 12日

独立董事 王芳

2020年10月 12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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