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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华铁应急设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四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11-14

浙江华铁应急设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四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独立意见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浙江华铁应急设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文件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浙江华铁应急设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铁应急”或“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实事求是、认真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现就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四十四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锁条件成就事项的独立意见

1、公司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规定的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未发生《激励计划》中规定的不得解除限售的情形;

2、独立董事对激励对象的解除限售名单进行了核查,认为本次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已满足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包括公司整体业绩条件与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条件等),其作为公司本次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公司《激励计划》中对各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安排(包括限售期限、解除限售条件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4、本次解除限售有利于加强公司与激励对象之间的紧密联系,强化共同持续发展的理念,激励长期价值的创造,有利于促进公司的长期稳定发展。

综上,我们同意公司62名激励对象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内按规定解除限售,同意公司为其办理相应解除限售和股份上市手续。

二、关于公司对子公司提供担保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委员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

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 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 号)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修订)等有关规定,公司为子公司浙江大黄蜂建筑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提供担保解决了子公司业务经营需要担保的问题,支持了子公司经营业务的发展,不存在与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 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 号)、《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相违背的情况。上述担保不会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利益。我们同意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独立意见

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证券期货相关业务审计从业资格,具有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能力与经验,能够满足公司财务报表和内部控制审计要求,在为公司提供 2019 年度审计服务过程中,较好的完成了公司年度审计工作。本次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议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续聘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 2020 年度财务报表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

(以下无正文)

独立董事 褚国弟

2020年 11 月 13 日

独立董事 吴振宇

2020年 11 月 13 日

独立董事 王芳

2020年 11 月 13 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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