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金海高科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浙江金海高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和《浙江金海高科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判断,就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条件的议案》
公司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有关规定,具备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因此,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并同意将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公司2022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议案》
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合理,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中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规定,有利于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有利于公司提升持续盈利能力,符合公司的长远发展目标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未损害中小股东的利益。因此,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并同意将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公司2022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预案的议案》
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符合公司的长远发展目标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没有损害中小股东的利益。因此,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并同意将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四、《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运用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
公司编制的《浙江金海高科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运用可行性分析报告》对于项目的背景、项目可行性、项目对公司未来
发展的重要性做出了充分详细的说明,有利于投资者对本次非公开发行进行全面的了解。因此,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并同意将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五、《关于公司无需编制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公司前次募集资金到账时间为2015年5月,距今已满五个会计年度,故本次发行无需编制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六、《关于开立募集资金专项存储账户的议案》
设立募集资金专项存储账户符合现行有效的《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等相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因此,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七、《关于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2022年-2024年)的议案》
公司编制的《浙江金海高科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2022年-2024年)》符合公司当前的业务发展状况和未来的长远发展预期,体现了积极回报股东、充分保障股东合法权益的回报规划定位,不存在损害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并同意将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八、《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及填补措施和相关主体承诺的议案》
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及填补回报措施合法、合规,有利于保障全体股东的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就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采取填补回报措施作出的承诺合法、合规、切实可行,有利于保障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因此,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并同意将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九、《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
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董事会授权人士全权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项,授权内容在股东大会职权范围内,相关授权安排有利于推动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实施,符合公司和股东利益。因此,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并同意将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邓春华、姚善泾、高镭
2022年5月23日
(本页无正文,为《浙江金海高科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字:
邓春华
姚善泾
高镭
日期:2022年5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