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浙江金海高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认真审阅了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提交的《关于公司<2022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议案》,本着谨慎性的原则,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现就公司《2022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我们认为:公司2022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和专项使用,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投资者利益,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情况,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公司严格按照有关规定使用募集资金,并及时地对相关信息进行了披露。
《浙江金海高科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我们同意《关于公司<2022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议案》。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浙江金海高科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字:
邓春华
姚善泾
高镭
日期:2022年8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