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梦百合: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修订)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8-31

梦百合家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梦百合家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加强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有效沟通,进—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梦百合家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上市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上市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上市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第三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高度重视、积极参与和支持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和原则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目的

(一)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进一步了解、熟悉及认同;

(二)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树立良好的市场形象,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三)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四)促进公司价值最大化和股东利益最大化;

(五)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改善公司治理。

第五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六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自律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和方式

第七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

(二)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三)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公司的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公司的其它相关信息。

第八条 公司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30日;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重大信息或者重大事项公告前以及其他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窗口期内应暂停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防止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九条 公司应当多渠道、多平台、多方式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通过公司官网、新媒体平台、电话、传真、电子邮箱、投资者教育基地等渠道,利用中国投资者网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的网络基础设施平台,采取股东大会、投资者说明会、路演、分析师会议、接待来访、座谈交流等方式,与投资者进行沟通交流。沟通交流的方式应当方便投资者参与,公司应当及时发现并清除影响沟通交流的障碍性条件。公司可以在遵守信息披露规则的前提下,建立与投资者的重大事件沟通机制,在制定涉及股东权益的重大方案时,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进行充分沟通和协商。

第一节 股东大会

第十条 公司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认真做好股东大会的安排组织工作。公司应当充分考虑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为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为投资者发言、提问以及与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交流提供必要的时间。股东大会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可利用互联网对股东大会进行直播。

第十一条 公司可以在按照信息披露规则作出公告后至股东大会召开前,与投资者充分沟通,广泛征询意见。

第二节 网络及传统沟通渠道

第十二条 公司应加强投资者网络沟通渠道的建设和运维,在公司官网开设投资者关系专栏,收集和答复投资者的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及时发布和更新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信息。

公司应当积极利用中国投资者网、上海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等公益性网络基础设施或新媒体平台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已开设的新媒体平台及其访问地址,应当在公司官网投资者关系专栏公示。

公司应当对公司网站进行及时更新,并将历史信息与当前信息以显著标识加以区分,对错误信息应及时更正,以避免对投资者产生误导。

第十三条 公司根据规定在定期报告中公布公司官网地址和咨询电话号

码。当公司官网地址或者咨询电话号码发生变更后,公司应及时进行公告。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设立专门的投资者咨询电话、传真和电子邮箱等,由熟悉情况的专人负责,保证在工作时间线路畅通,认真友好接听、接收和回复,并通过有效形式向投资者反馈相关信息。号码、地址如有变更应及时公布。

第三节 投资者说明会和路演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积极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向投资者介绍情况、回答问题、听取建议。投资者说明会包括业绩说明会、现金分红说明会、重大事项说明会等情形。第十六条 参与投资者说明会的上市公司人员应当包括公司董事长(或者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至少一名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公司董事会秘书为投资者说明会的具体负责人,具体负责制定和实施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工作方案。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应当事先公告,说明投资者关系活动的时间、方式、地点、网址、公司出席人员名单和活动主题等。事后及时披露说明会情况。第十七条 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及时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一)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的;

(二)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的;

(三)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发现存在未披露重大事件的;

(四)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的;

(五)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按照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要求应当召开年度报告业绩说明会的;

(六)其他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公司应当积极在定期报告披露后召开业绩说明会,对公司所处行业状况、发展战略、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分红情况、募集资金管理与使用情况、存在的风险与困难等投资者关心的内容进行说明,帮助投资者了解公司情况。公司召开说明会前以及召开期间,应当为投资者开通提问渠道,做好投资者提问征集工作,并在说明会上对投资者关注的问题予以答复,注重与投资者交流互动的效果,可以采用视频、语音等形式。第十八条 公司还可以通过路演、分析师会议等方式,沟通交流公司情况,回答问题并听取相关意见建议。

第十九条 在进行投资者说明会、路演前,公司应事先确定提问可回答范围,以已公开披露信息作为交流内容。若回答的问题涉及股价敏感事项、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或者可以推测出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公司应当告知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并就信息披露规则进行必要的解释说明。

公司不得以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的交流代替信息披露。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不慎泄露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依法依规发布公告,并采取其他必要措施。

第二十条 现场召开的投资者说明会和路演活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同时采取网上直播的方式进行,使所有投资者均有机会参与。

第二十一条 公司可将投资者说明会和路演活动的影像资料放置于公司网站上,供投资者随时点播。对于业绩说明会中所提供的相关信息,若其他投资者要求,公司应平等地提供。

第四节 一对一沟通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可在认为必要的时候,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项与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等进行一对一的沟通,介绍公司情况、回答有关问题并听取相关建议。

第二十三条 公司一对一沟通中,应平等对待投资者,为中小投资者参与一对一沟通活动创造机会。

第二十四条 为避免一对一沟通中可能出现选择性信息披露,公司可将一

对一沟通的相关音像和文字记录资料在公司网站上公布。对于一对一沟通中所提供的相关信息,若其他投资者要求,公司应平等地提供。

第五节 现场调研第二十五条 公司可以安排投资者、分析师、基金经理等到公司或募集资金项目所在地进行现场参观、座谈沟通。

第二十六条 公司、调研机构及个人不得利用调研活动从事市场操纵、内幕交易或者其他违法违规行为。公司应合理、妥善地安排活动,使参观人员了解公司业务和经营情况,同时避免让来访人员有机会得到内幕信息和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公司应派两人以上陪同调研,并由专人对来访人员的提问进行回答。

第二十七条 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在事前对相关的接待人员给予有关投资者关系及信息披露方面必要的培训和指导。

第六节 上证e互动平台

第二十八条 公司应当充分关注上证e互动平台的相关信息,重视和加强与投资者的互动和交流。公司应当指派并授权专人及时查看投资者的咨询、投诉和建议并予以回复。

投资者提问较多或者公司认为重要的问题,公司应当汇总梳理,并将问题和答复提交上证e互动平台的“热推问题”栏目予以展示。

第二十九条 公司在上证e互动平台发布信息的,应当谨慎、客观,以事实为依据,保证所发布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不得使用夸大性、宣传性、误导性语言,不得误导投资者,并充分提示相关事项可能存在的重大不确定性和风险。公司发现已刊载的文件存在错误或遗漏的,应当及时刊载更正后的文件,并向上证e互动平台申请在更正后的文件名上添加标注,对更正前后的文件进行区分。

公司信息披露以其通过符合条件的媒体披露的内容为准,不得通过上证e互动平台披露未公开的重大信息。在上证e互动平台发布的信息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

涉及已披露事项的,公司可以对投资者的提问进行充分、详细地说明和答复。涉及或者可能涉及未披露事项的,公司应当告知投资者关注公司信息披露公告,不得以互动信息等形式代替信息披露或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三十条 公司在上证e互动平台发布信息及对涉及市场热点概念、敏感事项问题进行答复,应当谨慎、客观、具有事实依据,不得利用上证e互动平台迎合市场热点或者与市场热点不当关联,不得故意夸大相关事项对公司生产、经营、研发、销售、发展等方面的影响,不当影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价格。

第三十一条 公司可以通过上证e互动平台定期举行“上证e访谈”,由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或者其他相关人员与各类投资者公开进行互动沟通。

第七节 调研的承诺与记录

第三十二条 公司与调研机构及个人进行直接沟通的,除应邀参加证券公司研究所等机构举办的投资策略分析会等情形外,还应当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出具单位证明和身份证等资料,并要求与其签署承诺书。承诺书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不打探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未经公司许可,不与公司指定人员以外的人员进行沟通或者问询;

(二)不泄露无意中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三)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不使用未公开重大信息,除非公司同时披露该信息;

(四)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中涉及盈利预测和股价预测的,注明资料来源,不使用主观臆断、缺乏事实根据的资料;

(五)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对外发布或者使用前知会公司;

(六)明确违反承诺的责任。

公司在核实调研机构及个人基于交流沟通形成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

报告、新闻稿等文件时,发现前款所述文件存在错误、误导性记载的,应当要求其改正,对方拒不改正的,公司应当及时对外公告进行说明;发现前述文件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同时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在公司正式公告前不得对外泄露该信息,并明确告知其在此期间不得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第三十三条 公司应当就调研过程和交流内容形成书面调研记录,参加调研的人员和董事会秘书应当签字确认。具备条件的,可以对调研过程进行录音录像。媒体、市场或投资者对公司发布调研记录提出质疑的,上海证券交易所可以视情况要求公司对有关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并予以披露。

第三十四条 公司应当定期通过上证e互动平台“上市公司发布”栏目汇总发布投资者说明会、证券分析师调研、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活动记录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形式;

(二)交流内容及具体问答记录;

(三)关于本次活动是否涉及应当披露重大信息的说明;

(四)活动过程中所使用的演示文稿、提供的文档等附件(如有);

(五)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四章 相关机构与个人第一节 投资者关系顾问

第三十五条 公司在认为必要和有条件的情况下,可以聘请专业的投资者关系顾问咨询、策划和处理投资者关系,包括媒体关系、发展战略、投资者关系管理培训、危机处理、分析师会议和业绩说明会安排等事务。

第三十六条 公司在聘用投资者关系顾问应注意其是否同时为对同行业存在竞争关系的其他服务。如公司聘用的投资者关系顾问同时为存在竞争关系的其他公司提供服务,公司应避免因投资者关系顾问利用一家公司的内幕信息为另一家公司服务而损害其中一家公司的利益。

第三十七条 公司应避免由投资者关系顾问代表公司就公司经营及未来发

展等事项作出发言,应尽量以现金方式支付投资者关系顾问的报酬,避免以公司股票及相关证券、期权或股权等方式进行支付和补偿。

第二节 证券分析师和基金经理第三十八条 公司不得向分析师或基金经理提供尚未正式披露的公司重大信息。

第三十九条 对于公司向分析师或投资经理所提供的相关资料和信息,如其他投资者也提出相同的要求时,公司应平等予以提供。

第四十条 公司应避免出资委托证券分析师发表表面上独立的分析报告。如果公司出资委托分析师或其他独立机构发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应在刊登时在显著位置注明“本报告受公司委托完成”的字样。

第四十一条 公司应避免向投资者引用或分发分析师的分析报告。

第四十二条 公司可以为分析师和基金经理的考察和调研提供接待等便利,但要避免为其工作提供资助。分析人员和基金经理考察公司应自理有关费用,公司不可向分析师赠送高额礼品。

第三节 新闻媒体

第四十三条 公司可根据需要,在适当的时候选择适当的新闻媒体发布信息。

第四十四条 公司应当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必要时予以适当回应,公司应当充分重视并依法履行有关本公司的媒体报道信息引发或者可能引发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五条 对于重大的尚未公开信息,公司应避免以媒体采访及其它新闻报道的形式披露相关信息。在未进行正式披露之前,应避免向某家新闻媒体提供相关信息或细节。

第四十六条 公司应当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报道,不应以宣传广告材料以及有偿手段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

第五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组织和职责

第一节 投资者关系负责人与部门第四十七条 董事会秘书为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负责组织和协调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职责提供便利条件。第四十八条 公司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配备专门工作人员,协助董事会秘书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公司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人员应当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全面了解公司以及公司所处行业的情况;

(二)具备良好的专业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具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具有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守信。

第四十九条 董事会秘书可以定期组织对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工作人员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系统性培训,积极组织相关人员参加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上市公司协会等举办的相关培训。

在具体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之前,董事会秘书应对活动相关人员进行有针对性的培训和指导。除非经过培训并得到明确授权,否则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人员不得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员工在接受调研前,应当知会董事会秘书,原则上董事会秘书应当全程参加调研。

第五十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该严格审查向外界传达的信息,遵守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体现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客观、真实、准确、完整地介绍和反映公司的实际状况,不得出现下列情形:

(一)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的信息;

(二)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行为;

(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的违法违规行为。第五十一条 公司应当建立健全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可以创建投资者关系管理数据库,以电子或纸质形式存档。档案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

(二)投资者关系活动中谈论的内容;

(三)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追究(如有);

(四)其他内容。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各项活动,应当采用文字、图表、声像等方式记录活动情况和交流内容,记入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应当按照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方式进行分类,将相关记录、现场录音、演示文稿、活动中提供的文档(如有)等文件资料存档并妥善保管,保存期限不得少于3年。

第二节 投资者关系工作职责

第五十二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二)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反馈给公司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四)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五)配合支持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的行为,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

东权利;

(六)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按照相关规定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作;

(七)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八)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投资者向公司提出的诉求,公司应当承担处理的首要责任,依法处理、及时答复投资者。投资者与公司发生纠纷的,双方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投资者提出调解请求的,公司应当积极配合。

第五十三条 公司接待人员及非合法授权人员违反本制度,对公司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的,将根据公司管理制度对当事人进行追责或处罚。触犯法律法规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以及内幕信息知情人员在接受调研、沟通、采访及宣传、推广等活动中违反本制度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五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五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第五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和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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