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我们作为超讯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业绩承诺方回购标的公司股权并签署相关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我们认为:公司根据前期的协议约定并综合考虑标的公司当前实际经营情况后,决定要求业绩承诺方回购标的公司股权,该事项有利于控制未来经营风险,保障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本次关联交易价格以《盈利补偿协议》约定执行,交易价格公允、合理,本次交易的审议和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本次关联交易事项,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担保的议案》
我们认为:本次控股子公司以其自有专利向融资担保公司提供质押担保,有利于提高控股子公司的融资效率,满足其生产经营的资金需求。在本议案的表决中,昊普环保董事基于谨慎性原则回避了表决,本次担保的审议和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决策程序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本次昊普环保对外提供担保的事项。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超讯通信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熊 伟 卢伟东
曾 明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