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关联交易实施指引》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超讯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拟审议的《关于业绩承诺方回购标的公司股权并签署相关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公司根据前期的协议约定并综合考虑标的公司当前实际经营情况后,决定要求业绩承诺方回购标的公司股权,该事项有利于控制未来经营风险,保障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本次关联交易价格以《盈利补偿协议》约定执行,交易价格公允、合理,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我们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审议,关联董事应回避表决。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超讯通信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相关议案的事前认可意见》签字页)
熊 伟 卢伟东
曾 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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