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洋新材(上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天洋新材(上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12月2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认真阅读了相关的会议资料,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天洋新材(上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天洋新材(上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有关规定,现对公司有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选举李哲龙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董事长的独立意见
经审查,李哲龙先生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惩戒,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具备担任公司董事长的能力;本次选举公司董事长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同意选举李哲龙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董事长,任期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任期一致。
二、关于聘任李哲龙先生为公司总经理的独立意见
经审查,李哲龙先生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所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惩戒,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具备担任公司总经理的能力;本次聘任公司总经理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同意聘任李哲龙先生为公司总经理,任期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任期一致。
三、关于聘任李铁山先生、耿文亮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的独立意见
经审查,李铁山先生、耿文亮先生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所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惩戒,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具备担任公司副总经理的能力;本次聘任公司副总经理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同意聘任李铁山先生、耿文亮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任期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任期一致。
四、关于聘任耿文亮先生为公司财务负责人的独立意见
经审查,耿文亮先生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所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惩戒,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具备担任公司财务负责人的能力;本次聘任公司财务负责人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同意聘任耿文亮先生为公司财务负责人,任期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任期一致。
五、关于指定高级管理人员代行公司董事会秘书职责的独立意见
经审查,耿文亮先生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所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惩戒,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在董事会秘书正式聘任前由耿文亮先生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代行期限不超过三个月;本次指定高级管理人员代行公司董事会秘书职责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同意指定高级管理人员耿文亮先生代行公司董事会秘书职责,代行期限不超过三个月。
六、关于选举公司董事会专门委员会成员的独立意见
经审查,本届董事会成员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惩戒,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本次选举各专门委员会委员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同意选举以下董事担任各专门委员会委员:
主任委员 | 委 员 | |
战略委员会 | 李哲龙 | 李哲龙、黄俊、冯延昭 |
提名委员会 | 黄俊 | 黄俊、高海松、李哲龙 |
审计委员会 | 高海松 | 高海松、黄俊、李铁山 |
各专门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任期一致。
(以下无正文)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 高海松 | 高海松、黄俊、李铁山 |
(本页无正文,为《天洋新材(上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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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海松 王晓雪 黄 俊
2022年12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