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宏辉果蔬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之保荐工作总结报告书
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申万宏源承销保荐”、“保荐机构”)作为宏辉果蔬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辉果蔬”、“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保荐机构,持续督导期间为2020年3月16日至2021年12月31日。宏辉果蔬于2022年4月16日披露《2021年年度报告》,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持续督导》等相关法律法规文件要求,申万宏源承销保荐现出具保荐工作总结报告书,具体内容如下:
一、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承诺
1、保荐工作总结报告书和证明文件及其相关资料的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2、本保荐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对保荐工作总结报告书相关事项进行的任何质询和调查。
3、本保荐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持续督导》等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二、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保荐机构名称 | 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 |
注册地址 | 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358号大成国际大厦20楼2004室 |
法定代表人 | 张剑 |
保荐代表人 | 杨晓、何搏 |
联系电话 | 028-85958793 |
三、上市公司的基本情况
发行人名称 | 宏辉果蔬股份有限公司 |
证券代码 | 603336 |
注册资本 | 43,867.48万元 |
注册地址 | 汕头市龙湖区玉津中路13号 |
办公地址 | 汕头市龙湖区玉津中路13号 |
法定代表人 | 黄俊辉 |
实际控制人 | 黄俊辉、郑幼文 |
董事会秘书 | 黄暕 |
联系电话 | 0754-88802291 |
本次证券发行类型 | 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
本次证券发行时间 | 2020年2月26日 |
本次证券上市时间 | 2020年3月16日 |
本次证券上市地点 | 上海证券交易所 |
年报披露时间 | 2020年年度报告于2021年3月27日披露2021年年度报告于2022年4月16日披露 |
四、保荐工作概述
(一)尽职推荐阶段保荐机构积极组织协调各中介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的相关工作,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对宏辉果蔬进行尽职调查。提交推荐文件后,主动配合中国证监会的审核,组织发行人及中介机构对中国证监会的反馈意见进行答复,并与中国证监会进行专业沟通。取得发行核准文件后,按照交易所上市规则的要求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的相关文件,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持续督导阶段申万宏源承销保荐公司及其保荐代表人严格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持续督导发行人履行规范运作、信守承诺、信息披露等义务,具体包括:
1、督导公司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健全信息披露、内部审计、募集资金管理等各项内部控制制度并严格执行,提升规范运作水平。
2、督导公司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对公司信息披露文件的内容与格式进行事前或事后审阅。
3、督导公司严格按照《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以及公司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管理和使用募集资金,持续关注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进展情况,对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使用部分闲置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购买理财产品、扩大闲置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购买理财产品范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等事项发表独立意见,与公司及时沟通并要求公司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4、持续关注并督导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各项法律法规,切实履行各项承诺。
5、定期对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并出具现场检查报告,定期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及中层管理人员培训。
6、认真履行中国证监会以及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工作,定期向监管机构报送持续督导工作的相关报告。
五、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2020年8月,原委派的保荐代表人潘杨阳先生因工作变动,已无法继续从事对宏辉果蔬IPO项目及宏辉果蔬可转债项目持续督导工作,为保证持续督导工作的有序进行,申万宏源指定何搏先生接替潘杨阳先生后续工作,继续履行持续督导职责。
除上述情形外,在履行保荐职责期间未发生其他重大事项。
六、对上市公司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一)尽职推荐阶段
在保荐机构对宏辉果蔬履行保荐工作职责期间,宏辉果蔬能够及时向保荐机
构、会计师及律师提供本次发行所需的文件、材料及相关信息,并保证所提供文件、材料、信息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积极配合保荐机构的尽职核查工作并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便利。
(二)持续督导阶段在本保荐机构持续督导期间,公司能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规范运作,及时、准确地进行信息披露。对于持续督导期间的重要事项,公司能够及时通知保荐机构并与保荐机构沟通,同时根据保荐机构的要求及时提供相关文件资料。公司能够积极配合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的现场检查、持续督导培训等相关工作,为保荐机构履行持续督导职责提供了必要的条件和便利,配合保荐工作情况良好。
七、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持续督导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在尽职推荐阶段及持续督导阶段,公司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能够根据监管机构、上交所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时出具相关文件,提出专业意见。公司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均能勤勉尽职地履行各自的工作职责。
八、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在本保荐机构持续督导期间,保荐机构对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告的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事前审阅或事后及时审阅,对信息披露文件的内容、格式及履行的相关程序进行了检查。
保荐机构认为,在持续督导期内,宏辉果蔬的信息披露工作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确保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与及时性,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九、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宏辉果蔬募集资金的管理与使用符合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募集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公司对募集资金进行专户存储和专项使用,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
十、尚未完结的保荐事项
截至2021年12月31日,宏辉果蔬本次证券发行募集资金尚未使用完毕,转股事项尚未完成。保荐机构将继续履行对公司剩余募集资金管理及使用事项、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事项的持续督导责任。
十一、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公司不存在其他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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