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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鼎力:浙江鼎力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8-18

浙江鼎力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被担保人名称:上海鼎策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鼎策租赁”)。

? 本次担保金额及已实际为其提供的担保余额:本次担保金额为最高额不超过

人民币15,000万元,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浙江鼎力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已实际为其提供的担保余额为71,527.28万元(不含本次)。

? 本次是否有反担保:无。

? 对外担保逾期的累计金额:无。

一、担保情况概述

公司于2021年4月27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和2021年5月20日召开的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同意公司为鼎策租赁因经营发展所需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的贷款提供担保,担保额度不超过10.50亿元人民币,该担保额度有效期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之日止,单笔担保期限不得超过五年。上述事项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1年4月29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披露的相关公告(公告编号:2021-012)。

2021年8月17日,公司与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以下简称“宁波银行”)签署了《最高额保证合同》(合同编号:07100KB21B59H90),为鼎策租赁向宁波银行申请最高额为人民币壹亿伍仟万元整的银行授信提供担保。

本次合同担保范围还包括公司前次与宁波银行签署的《最高额保证合同》(合同编号:07100KB21B0FF77)项下债务人鼎策租赁所有未清偿的债务,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1年4月22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披露的《浙江鼎力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1-004)。即公

司在本次合同及前次合同项下为鼎策租赁向宁波银行提供的总担保债权限额不超过人民币壹亿伍仟万元整。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上海鼎策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住 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东大道2123号3层法定代表人:许树根注册资本:人民币30,000万元整成立时间:2016年6月21日营业期限:2016年6月21日至不约定期限经营范围:融资租赁,开展与融资租赁和租赁业务相关的租赁财产购买、租赁财产残值处理与维修、租赁交易咨询和担保、向第三方机构转让应收账款、接受租赁保证金及经审批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与主营业务有关的商业保理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开展经营活动】截至2020年12月31日,鼎策租赁的资产总额为人民币1,244,309,924.84元,负债总额为人民币861,920,612.47元,资产净额为人民币382,389,312.37元;2020年1-12月,鼎策租赁实现营业收入为人民币88,917,123.96元,净利润为人民币29,721,465.32元。(以上数据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

截至2021年3月31日,鼎策租赁的资产总额为人民币1,374,034,088.05元,负债总额为人民币982,419,137.99元,资产净额为人民币391,614,950.06元;2021年1-3月,鼎策租赁实现营业收入为人民币25,210,726.69元,净利润为人民币9,225,637.69元。(以上数据未经审计)。

鼎策租赁系公司全资子公司,公司持有其100%股权。

三、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保证人:浙江鼎力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二)债权人: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

(三)债务人:上海鼎策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四)保证金额:最高额为人民币15,000万元

(五)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六)保证范围:主合同项下的主债权本金及利息、逾期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诉讼费、保全费、执行费、律师费、差旅费等实现债权的费用、生效法律文书迟延履行期间的双倍利息和所有其他应付的一切费用。本次合同担保范围还包括公司前次与宁波银行签署的《最高额保证合同》(合同编号:

07100KB21B0FF77)项下债务人鼎策租赁所有未清偿的债务。

(七)保证期间:主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主合同约定债务分笔到期的,则保证期间为每笔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

债权人与债务人就主合同债务履行期限达成展期协议的,保证人保证期间自展期协议重新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

银行承兑汇票承兑、进口开证、备用信用证和银行保函(担保)等表外业务项下的保证期间为债权人垫付款项之日起两年。

银行/商业承兑汇票贴现项下的保证期间为贴现票据到期之日起两年。

若发生法律、法规规定或主合同约定的事项,导致主合同项下债务提前到期的,保证人保证期间自债务提前到期之日起两年。

四、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为166,530.78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44.48%;其中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总额为161,530.78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43.14%,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无逾期对外担保情形。

五、备查文件

1.浙江鼎力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

2.浙江鼎力机械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3.上海鼎策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及最近一年又一期财务报表;

4.《最高额保证合同》(合同编号:07100KB21B59H90);

5.《最高额保证合同》(合同编号:07100KB21B0FF77)。

特此公告。

浙江鼎力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8月18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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