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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顺石油:湖南和顺石油股份有限公司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制度(2022年8月修订)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8-26
                    湖南和顺石油股份有限公司
                       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湖南和顺石油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
信息披露工作的管理,规范外部信息的报送和使用管理,确保公平信息披露, 避
免内幕交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
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5
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以及《公司章
程》《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的适用范围包括公司及其各部门、全资及控股子公司以及公
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公司对外报送信息涉及的外部
单位或个人。
    第三条 本制度所指“信息”是指对公司股票及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可能产
生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定期报告、临时报告、财务数据以
及正在策划、编制、审批和披露期间的重大事项。尚未公开是指公司董事会尚未
在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或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
公开披露。
    第四条 董事会是信息对外报送的最高管理机构,董事会秘书负责对外报
送 信息的日常管理工作,公司各部门或相关人员应按本制度规定履行对外报送
信息的审核管理程序。
                   第二章 对外信息报送的管理和流程
    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应当遵守信息披露
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有关制度的要求,对公司定期报告、临时报
告及重大事项履行必要的传递、审核和披露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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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在定期报告、临时
报告编制以及公司重大事项筹划、洽谈期间,负有保密义务。定期报告、临时报
告及相关重大事项正式公开披露前,不得以任何形式、通过任何途径向外界或特
定人员披露或泄漏相关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业绩座谈会、分析师会议、投资者调
研座谈等。
    第七条 在公司公开披露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及相关重大事项前,对无法律
法规依据,要求公司向其报送内幕信息的,公司应当拒绝。
    第八条 公司依据统计、税收征管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向政府有关部门或其他
外部单位(以下简称“外部单位”)提前报送统计报表等资料的,公司应当提示
报送的外部单位及相关人员认真履行保密义务和禁止内幕交易的义务,要求对方
签署保密承诺函(详见附件),保密承诺函中应当列明接收、使用公司报送信息
的人员情况,并仅限定报送信息在列明的人员中传递。公司应将报送的相关外部
单位及个人作为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
    第九条 公司在进行商务谈判、银行贷款等事项时,因特殊情况确实需要向
对方提供公司的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公司应要求对方签署保密承诺函,保证不对
外披露或泄漏有关信息,并承诺在有关信息公告前不买卖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
券及或其衍生品种。
    第十条 公司依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应当报送公司信息的,在对外报送信息前,
应当由经办人员以书面方式提交《对外报送信息审批表》(详见附件)及签署保
密承诺函,经部门负责人、 主管副总经理或总经理审核同意,并经董事会秘书
核准后方可对外报送。
    第十一条   对外报送信息的经办人、部门负责人、主管副总经理、总经理
对报送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董事会秘书对报送的合法合规性负
责。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建立并严格执行对外报送信息登记机制,登记信息包
括但不限于对外报送信息内容、外部单位及相关人员、报送信息目的、经办人、
审批流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情况、报送信息后续跟踪等。
    第十三条   公司对外报送信息登记资料、《对外报送信息审批表》、外部信息
使用人签署的保密协议、保密承诺函及其提供的外部信息使用人相关信息等材料,
                                    2
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统一管理,并应及时到公司档案室存档保管, 保管期限至
少为十年。
                   第三章 责任追究机制和应急处理措施
    第十四条   公司对外信息报送人员应当监督外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传递对
外报送的信息,在因保密不当致使前述重大信息被披露或泄露时,应立即通知公
司,并督促外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立即采取适当、必要的措施消除影响、减少损
失,公司应在知悉后的第一时间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披露。
    第十五条   如公司内部单位或人员违反本规定对外报送信息,公司将视情
节轻重予以处罚。
    第十六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在其对外提交的或公开披露的文件中不得使用
公司的未公开重大信息,公司对外信息报送人员负有监督职责。若外部单位或个
人违规使用其所知悉的公司尚未公开的重 大信息,致使公司遭受经济损失的,
公司将依法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并将相关情况向监管部门报告。
    第十七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利用其所知悉的公司未公开的重大信息买卖公
司证券及或其衍生品种、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及或其衍生品种的,公司应当及
时向证券监管机构报告并追究其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
理。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
程》等相关制度的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且公司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市交易后正式施行。
                                              湖南和顺石油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二年八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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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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