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傲农生物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9-10-31

根据《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规定的要求和《福建傲农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福建傲农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经认真审阅公司的有关材料,了解相关情况后,基于客观、独立判断立场,对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独立意见

鉴于公司2018年年度权益分派已于2019年7月26日实施完毕,根据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和《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及公司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与2018年第八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对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和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进行调整。我们认为,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价格的调整方法、调整程序和调整结果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决策程序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公司对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和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格进行调整。

二、关于回购注销部分已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公司对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和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离职激励对象持有的已获授但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回购注销的决策程序合法、合规。公司制定的回购股份方案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

独立董事:薛祖云、王楚端、叶佳昌

2019年10月30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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