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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出东方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9-09-19

根据《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日出东方控股股份有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内容进行了审阅和核查,基于我们客观、独立判断,就下述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提名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的独立意见

我们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在审查提名程序、查阅相关董事候选人简历、听取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说明的基础上,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的关于提名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有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提名人的提名资格、提名方式以及提名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2.董事、独立董事候选人提名已征得被提名人本人同意。被提名人任职资格符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独立董事的条件,能够胜任所聘岗位的职责要求;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指导意见》中有关董事、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的规定,不存在《公司法》规定的禁止任职情况以及被中国证监会处以市场禁入处罚并且尚未解除的情况。

3.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提名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的议案》,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4.同意提名徐新建先生、万旭昶先生、孙命阳先生、张超先生、张亮亮先生、黄银川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同意提名肖侠女士、高允斌先生、林辉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高允斌先生为会计专业人士);同意将有关议案提交公司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聘任2019年度财务、内控审计机构的独立意见

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在证券业务资格等方面均符合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要求。我们认为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财务、内控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能满足公司2019年度财务、内控审计工作的质量要求。

公司聘任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担任公司2019年度财务、内控审计机构的决策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公司章程》等规定的要求,不存在损害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为保持公司审计工作的连续性,我们同意聘任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19年度财务、内控审计机构,并提交2019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日出东方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出席会议的独立董事签字:

高允斌肖 侠林 辉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八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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