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在认真审阅了相关资料的基础上,对拟提交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审议的相关议案,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2021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事前认可意见
公司与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关联交易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认为公司与关联方的关联交易符合公司经营发展需要,相关交易公平、公允、合理,符合公平合理的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同意将《关于公司2021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二、关于续聘公司2021年度审计机构的事前认可意见
我们认为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上市公司审计工作的丰富经验,具备良好的执业操守和业务素质,在执业过程中严格遵循《中国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准则》,切实履行了外部审计机构的责任与义务,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利益,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为签署页)
(本页无正文,为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审议有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
叶东毅 | 齐伟 | 徐青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