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骏亚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子公司开立专户并签署募集资金专户
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证监许可[2017]1538 号文),公司首次
公开发行新股 5,050 万股,每股发行价格为 6.23 元,已于 2017 年 9 月 12 日在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 31,461.50 万元,扣除发行费用
3,172.43 万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 28,289.07 万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
经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于 2017 年 9 月 6 日出具了大华
验字[2017]000663 号《验资报告》。公司对募集资金采取了专户存储。截止 2017
年 10 月 27 日,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 10,000 万元,该事项已经该事项已
经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第一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独立董事已对
该事项发表意见,保荐机构已对该事项发表核查意见。公司拟向全资子公司龙南
骏亚精密投资总计 28,289.07 万元,其中缴纳前期注册资本未出资部分 4,440
万元。本次新增投资 23,849.07 万元,其中增加注册资本 9,000 万元,计入资本
公积金 14,849.07 万元,增资款项将根据募投项目的进度分期拨付到位。该等事
项已经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第一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独立董
事已对该事项发表意见,保荐机构已对该事项发表核查意见。公司就该事项已发
出召开股东大会通知。截止目前,子公司专户募集资金余额为人民币 0 万元。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
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上海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公司规则(2014年修订)》、《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
相关规定,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及子公司龙南
骏亚精密电路有限公司开立募集资金专户并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
议议案》。
2017年9月22日,全资子公司龙南骏亚精密电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南
骏亚精密”)与公司、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民生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
“专户”)的开立和存储情况如下:
1、银行名称: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
2、账户名称:龙南骏亚精密电路有限公司
3、银行账号:54210188000013580
三、《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广东骏亚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龙南骏亚精密电路有限公司、中国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深圳南头支行、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之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
协议 :
甲方:广东骏亚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龙南骏亚精密电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以下简称“丙方”)
丁方: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丁方”)
1、乙方已在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
54210188000013580。该专户仅用于甲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所募集资金中投资于
“龙南骏亚精密电路有限公司年产 240 万平方米高精度多层印刷电路板项目(一
期)”的募集资金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甲乙双方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
管理或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丁方。乙方存单不得质押。
2、甲、乙、丙三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
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丁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
人员对甲乙双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丁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13 年修订)》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
甲乙双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丁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乙双方和丙方应
当配合丁方的调查与查询。丁方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定期甲乙双方现场调
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4、甲乙双方授权丁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徐杰、陈耀可以随时到丙方查询、
复印乙方专户的资料;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
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
丁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丙方查询乙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
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丙方按月(每月 10 日前)向乙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
并抄送给丁方。
6、乙方 1 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且达到甲
方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丁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丁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丁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
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
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丙方三次未及时向乙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丁方查询与调查专
户情形的,甲乙双方有权或丁方可以要求乙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
专户。
9、丁方发现甲方、乙方、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
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0、本协议自甲、乙、丙、丁四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
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特此公告。
广东骏亚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107 年 10 月 30 日